【债权债务】借出15万没写借条,糊涂夫妻要钱时才后悔!律师追回本金和利息,借款人赖账算盘终落空!
关于朋友之间的借钱问题,有这样一种说法:“你把别人当朋友,别人未必讲义气。”朋友间借钱,常常会让人陷入两难的境地。不借吧,朋友之间很容易就此伤感情。借吧,又会遭遇借钱不还的可能,同样会伤害朋友之间的感情。文静、张建夫妇遇到这种情况,又会有什么样的遭遇呢?
借了14万没写借条 糊涂夫妻要钱时才后悔!
2016年,朋友王兰正打算开设一家火锅店,由于资金不够,找到了文静、张建夫妇借钱。于是,文静、张建于2016年5月4日给王兰转账5万元,6月9日又转账了10万元,共计15万元。遗憾的是文静和张建并没有要求王兰写下借条!事情已经过去了一年多,文静和张建眼看着王兰根本没有还钱的意思,主动找到王兰,要求王兰在2018年2月15日前返还全部款项。可是直到借款期满,王兰前后加起来却只还了1万元,对剩下的14万元借款只字未提!
虽然,这只是一起平常的借款纠纷,可是,就因为文静和张建当初没能让王兰签下借条,让追款变得有些困难。当初到底借了多少?约定什么时候还?利息是多少?计息方式是怎样的?均没有凭据!无奈之下,文静、张建夫妇不得不求助法律手段,找到了霖澳律所的匡嘉鑫律师,咨询如何才能要回借出去的钱!
律师建议走法律程序 拿回本金,还要争取利息
由于朋友王兰完全不理会文静、张建夫妇的催收,14万元借款面临着打水漂的极大可能,匡嘉鑫律师建议两位当事人不用再顾及对方的面子,应该直接走诉讼手段,用法律手段追回借款,戳破“朋友”的假面纱。不仅如此,还应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必要的利息。于是,急于追回借款的文静、张建夫妇选择了法律手段,将朋友王兰告上了法庭。
借款变投资? 赖账算盘怎落空?
法庭上,面对债权人的质疑,王兰却振振有词:文静、张建给我的15万元根本不是借款,而是对新开火锅店的投资。当时我们说好了,共同出钱在新疆乌鲁木齐投资开设火锅店,后来由于投资亏损了,所以这15万也就不存在了,更谈不上还钱。事实真如王兰所言,只是一场合伙投资失败的事件吗?
文静、张建两人对此绝口否认。由于做了充足的准备,匡嘉鑫律师收集好相关证据,将债权人当初向王兰转账15万元的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提交到了法院,以此主张双方之间确实为借贷关系无误。在无可辩驳的转账证据之下,王兰虽然也承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却仍然咬定转款的性质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 面对王兰的狡辩,文静、张建又气又急。王兰以为只要不承认借款的性质,就可以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但法律的明确规定,却打破了她的幻想。因为,王兰辩解称这笔钱是合伙投资的,妄图赖掉欠款,却没有出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这将成为整个案子的关键。
法律明文规定,没有证据承担不利后果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由于王兰对自己的主张没有出示相应的证据,因此,匡嘉鑫律师认为其抗辩意见不成立,主张法院确定案涉款项属于借款,而非投资款。
律师主张:立刻还钱,利息不能少
事已至此,案件事实便已清晰明了,虽然借款事实已无可辩驳,但王兰和文静、张建夫妇还未能就还款期限达成一致意见。王兰想要2019年再还,但文静、张建夫妇已然不再相信她,要求马上还钱!虽然在借钱的时候,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静、张建在借款之后,曾经要求王兰在2018年2月15日前返还全部借款,但王兰并没有如期归还。因此,按以上法条规定,匡嘉鑫律师主张王兰应该支付还款及其利息,以弥补原告的合法利益,即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1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为止,按年利率6%计付。
法院判决
本案中,当事人文静、张建夫妇借给朋友15万元,却只有口头约定,没有写借条,完全基于对王兰的信任。因为王兰不仅是他们的朋友,还是他们小孩的干妈,由于这层亲密关系,借钱时完全没有预料到会因此对簿公堂。最终,法院采纳了匡嘉鑫律师的主张,判决王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文静、张建本金14万元及其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6日起至还清为止,按年利率6%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