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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借钱”竟然不用还?芦雪律师如何巧质证,令原告15万借条无奈“失效”?

发布时间:2018/06/28 16:06:42   Click: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借钱还钱天经地义,生活中出借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常常会要求借款人签上一张借条作为凭证。而借条作为,借款的重要证据,是处理借款纠纷中的重要物证。
        可是,有借条就一定要还钱吗?
 
         当事人:借条是我本人亲笔所签!


        2018年2月,张华接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原来前女友赵婷把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张华履行一笔金额为15万借款的还款义务。2015-2017年张华和赵婷本是一对恋人。 张华在与赵婷交往的时间里,两人像大多数男女朋友一样,互赠礼物、共用生活费。随之而来,两人资金账户的经济往来十分频繁。
        分手之后,张华没想到,赵婷直接把他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偿还15万借款及利息。张华找到霖澳律所希望律师为他应诉。
在案件交流过程中,张华明确表示:借条是我本人亲笔所签!可是这个钱,我认为我不应该还!
 

劝告之下说出隐情
       配合律师提供更多信息


       借条是张华亲笔签名的,张华却说自己没有真的借钱,所以根本不应该还钱!芦雪律师隐隐感到,案情并没有张华口中所说那么简单。既然没有发生实质借款,那么张华为何要签下这份借条呢?
       案情沟通中,张华似乎感到难以启齿,企图向律师隐瞒真相。芦雪律师一再劝告当事人,告诉他可以充分信任自己的代理律师,切勿对律师隐瞒案情真相,律师只有在完全了解案情真实情况的前提下,才能为他争取更多权益。
       在芦雪律师的引导下,张华终于向律师说出了实情。原来,在借条签订之时,赵婷并不是张华的正式女友,而是张华在婚姻关系外发展的一段感情。张华与赵婷交往期间,张华是已婚状态。张华妻子刘小洁对两人的事情毫不知情。赵婷多次要求张华离婚和自己结婚,但张华一直没有下定决心。
       由于多次要求张华离婚未果,这天,赵婷找到张华,要求张华给自己签署一张15万的借条,作为感情的损失赔偿。张华扭扭捏捏一直不肯写借条,此时张华的妻子刘小洁无意中出现,询问两人什么事。赵婷只是表示:“你老公借了我的钱,我找他补借条。”
张华害怕婚外情的事实在妻子刘小洁面前败露,当着妻子刘小洁的面承认确实借了赵婷15万元,并且当场签下借条。
       “我是真心爱赵婷的,后来也为她离了婚”张华回忆起这段感情承认,两人在一起时感情挺好的。可是两人在张华离婚以后,并没有走到最后。一年后,张华和赵婷还是不欢而散。
        分手后的赵婷心有不甘,认为自己的青春不应该白白浪费,于是拿着张华当时签下的借条将张华起诉到了法院。
 
        原告:借条在手  真能如愿以偿?


        原告赵婷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其中就包含一张张华亲笔签名的借条、保证书,还有赵婷个人银行明细清单的支出情况。尤其是那张借条,白纸黑字地载明了张华向赵婷借款的意思:
       “今借赵婷人民币现金(150000)拾伍万整。归还时间一年以内(2015年5月到2016年5月)  借款人:张华  2015年5月3日”
        不仅有借条,还有张华亲笔签名的保证书:

“我(张华)从今天开始保证与前妻再无牵盼,再无纠结,与女友(赵婷)同心协力,共同发展,共同甘苦,共创未来。如有食言,赔偿十万。另加欠款十五万。  保证人:张华  2016年2月18日”
赵婷几乎确信,一定可以从张华那拿到15万元。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芦雪律师

律师巧质证:
借款事实理由不充分!


       事情发展到这,颇有些都市情感电视剧的节奏。案情虽说确实如此,毕竟原告有我方当事人亲笔签名的借条为证,形势来看对我方不利。虽然借款并没有真实发生,可是如何才能让法官相信呢?
       芦雪律师研究了对方证据后发现,原告证据中只有两张银行卡等的明细清单以及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并没有任何其他的证据。但凭借细致入微的专业能力,芦雪律师冷静地分析原告证据之后,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赵婷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相关法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因此,即便张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借款,也并不重要。因为赵婷作为原告,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她的主张,就需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那么,赵婷提供的证据真能证明借款真实发生了吗?
        第一,赵婷虽然提供了当事人张华亲笔签名的借条,还有银行卡明细清单。但其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也只是显示出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有经济往    来,张华提出的银行卡明细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和赵婷提供的银行明细清单账目完全匹配,只能表明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往来情况。
        第二,有经济往来却并不代表有实质的借款情况发生。恋爱关系中长期、连续、密集、琐碎的转账支出,基于信任心理,按常理来说,不能认定为借钱。
        第三,芦雪律师仔细分析了赵婷的银行明细清单,发现她自称的“借钱”时段里,她的消费支出与日常无异,她并没有因为“借钱”给张华,而发生意外的大笔金额波动。  
        第四,而赵婷提供的保证书,就更加不能作为张华欠款的依据,并不具备实际的法律证据效力。
因此,芦雪律师向法院提出,原告赵婷提出的所有证据,都无法直接证明被告张华有向其借款15万元的事实,请求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主张!
 

      无证据也能胜诉?
      法院判决:
      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芦雪律师的代理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
        法院判决:对原告主张判决张华还款15万元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张华终于不用偿还这“莫须有”的15万元“借款”,这让他松了一大口气。在没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芦雪律师通过分析原告证据的不合理性,帮助张华赢得了官司,为当事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庭审结束后,张华对芦雪律师表示感谢,对霖澳律师的专业水平表示高度赞赏。
        本案中,婚外情违反了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并不值得提倡,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需要得到有效维护。既然借款并没有真实发生,那么当事人的权益就需要得到法律公平的保障。芦雪律师认为,法律是以保护人们的正当权益为根本的,只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才能作为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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