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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债权转让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8/04/20 13:58:24   Click:

案情简介:

2014年五月到2014年九月份,沈某与方某等8户人家在成都双流区公兴镇某村路边统一修建房屋。后八户人家委托方某在梅某处购买楼板。当时因资金周转困难只支付了部分款项,下余80000元与梅某协商暂时拖欠,待工程结束立即偿还。到2014年九月底,待工程结束后该笔欠款一直未偿还。后梅某多次催要,沈某于2014年10月4日给原债权人方某打下40000元的欠条一支,约定尽快归还。后原债权人方某又在征得梅某同意,并向沈某履行了通知义务后,于2014年11月12日将该债权转移给梅某。后经多次催要,沈某均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偿还,故提起诉讼。为此梅某找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墨兰兰律师希望她帮助自己打赢这场官司。墨兰兰律师针对此案进行了详细认真的调查了解。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墨兰兰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第一,方某享有对沈某的到期债权,其有权将相应的债权转让给梅某,并向沈某履行了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转让后梅某即取得相应的债权。对梅某要求沈某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该债权已转移,理应由沈某直接给付梅某。且沈某关于债权转让未能履行通知义务,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债权的转让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生效,而无需债务人同意,但债务人仍然享有抗辩权。第三,关于修建房屋工程质量问题及采集证据的问题。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没有证据或举证不力的,应由自己承担不利后果。沈某并未提交关于房屋质量有问题的相关证据,亦未提出过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申请,理应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沈某偿付梅某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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