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房产】买卖房屋被诉违约,霖澳律师为当事人挽回20万元损失
原告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公司(我方当事人)向原告李某某支付损失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公司承担。
原告李某某认为,其与被告公司与2014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原告主张被告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发布的广告、售楼书、沙盘等宣传资料为要约,被告公司应当按照宣传资料的约定赠送房屋面积,案涉房屋的阳台为不上人檐板,按照国家规定不能进行改造,被告公司未能履行约定赠送房屋面积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
陈彦律师认为,首先:宣传资料仅为要约邀请,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为准。被告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宣传所作的承诺是否构成要约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可见,宣传资料是否构成要约,首先要看宣传资料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其次:发出人有无受宣传资料的内容约束的意思表示。再次:对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原告李某某提供的宣传资料中仅载明“45%超大赠送,三面采光,所有房间都送阳台”,并未表明赠送面积的具体数额,户型图中也并未明确约定房屋的面积,且户型图上以较小的字注明:“本户型图旨在为您提供装修和户型空间使用参考方案,最终执行方案和双方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本户型图为要约邀请,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同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在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发布的广告、售楼书、沙盘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以及售楼人员的口头宣传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事项的标准和依据,如有变化,出卖人另行通知。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仅为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导,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和依据,交房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这些内容明确表明,原告李某某对交房、验收、退房的标准和依据仅为合同及其附件的事实是明知的,被告公司并没有受广告等宣传资料的内容约束的意思表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受户型图及宣传资料的约束,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仅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束。
因此,原告主张其购买商品房是基于被告公司的宣传,被告公司的宣传对原告李某某购买商品房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事实。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宣传资料的内容并不明确具体,且被告公司并没有受宣传资料约束的意思表示,因此案涉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该宣传资料的约束,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为准。同时被告公司已依约向原告李某某付案涉房屋,交付的标准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的行为,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公司违约,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其损失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