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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房产】工程款纠纷,霖澳律师为企业挽回损失2061万元

发布时间:2020/04/01 20:12:03   Click:

2017年3月份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开发的绿城小区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建设,合同签订后B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分了三部分转包给他人,其中的一部分包给张某,并与张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张某具体施工,并垫付工程款,B公司从结算的工程款中按照比例抽取管理费、扣除税金、水电等费用后,再支付给张某。工程全部由张某垫资施工,2018年10月份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张某施工的工程总造价6019万元,从B公司处仅结算3000万元,尚欠3019万元,张某依法将结算报告特快专递邮寄给A公司与B公司,可两公司迟迟没有答复,在无奈情况下,张某于2019年2月通过其朋友找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贺刘成律师,并委托贺律师为其处理此次纠纷。

贺刘成律师认真研究原告的陈述及提供在的各项证据后,总结本案关系为:


本案焦点为:工程价款数额、原告与三建公司的合同效力、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贺刘成律师在咨询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认真查看及调取了该工程的各项数据资料后,认为该工程的价款数额与原告的实际施工造价相差不远,双方签订和合同无效,三建公司和市置业公司应当对该工程款付连带给付义务。

2019年4月份,贺刘成律师以发包人A公司和转包人B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第一次开庭时,B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工程总价款为4087万元,扣除掉已付的工程款3019万元、质保金200万元,再扣除掉管理费、税金、水电费等897万元,再扣除原告再施工过程中向B公司的借款及利息440万元后,B公司多付给原告张某469万元,反请求原告张某支付469万元。被告A公司答辩,与原告张某不存在合同关系,所有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给了B公司,要求驳回对其起诉。

经过多次的开庭审理,多次的证据交换、质证,以及并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最后法院判决B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工程款2061.73万元,A公司在未支付工程价款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驳回B公司的反诉。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实际施工人、转包合同的效力等法律问题。

B公司作为特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A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没有经过施工就将工程分为三个部份分别转包给三个施工人,由三个施工人垫资施工,在具体施工和项目的承建中,B公司只是负责结算工程款,传递发包人的文件等,B公司的行为就是转包,这种转包是《建筑法》和《合同法》等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违法转包人B公司不能提取管理费,如果因为转包收取的管理费,司法机关也应当予以收缴。合同无效,那么B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就失去了法律约束力,原告可以依据B公司与A公司的合同结算,但是由于原告张某是实际施工人,没有建筑等级,在工程款的计价时,关于资质方面的工程款取费,不能够得到。因此法院认定的合同效力符合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

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工的利益,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的权利,有力的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保护了农民工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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