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借款本金认定难?霖澳律师助力,本金之外,还获10万元利息?
曾全是一个小包工头,2015年9月23日,因承接了某工程缺乏资金,他向朋友刘家成借款现金8万元。可惜,这些资金还是不够周转,10月21日曾全继续向刘家成借款。刘家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曾全出借4万元。2015年11月1日,刘家成再次向曾全转账8万元。
几次借款后,在刘家成的要求下,曾全于2015年11月1日向刘家成出具了总计20万元的借条,约定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并承诺于2016年8月30日前一起归还本息。
直到2018年底,刘家成除了收到曾全少量还款外,就再也没有收到其他还款了。眼看这笔借款即将过诉讼时效,刘家成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霖澳律所李波律师、陈彦律师在了解了案件详情后认为,本案主要问题为:刘家成借出的款项中,其中有一笔8万元的款项因为现金交易,面临举证的难度。但在律师做好相关准备后,刘家成代理人李波律师、陈彦律师将曾全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现场,曾全辩称:承认与刘家成发生了借贷关系,但仅认可借款本金为12万元。因为刘家成口中所说的以现金方式支付的8万元,他根本没有收到,且他已偿还了部分欠款,所以对本案偿还金额有异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刘家成到底向曾全借出了多少本金?然而因为时间过去了几年之久,刘家成对一些细节记忆得并不清楚。在法庭上,刘家成先是说,自己是在2015年9月23日的时候在某提款机上取了7万元现金交付给了曾全,在打欠条那天又支付了1万元现金给被告曾全,所以加起来就是8万元。但根据刘家成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这笔7万元的款项交易状态为转支而非现金,且刘家成也未能提供相应的银行取款凭证予以证明。面对这样的疑问,刘家成又说道:“这8万元,好像是曾全当时在一个酒店开会,我特意拿到酒店去的,我取款了八万,身上有一万现金,凑够了8万元,就一起给了曾全。”
这样前后矛盾的陈述,难免让人质疑,这8万元借款究竟是否是事实?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刘家成提交的身份证件、《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以及对曾全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霖澳律师代理意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曾全因资金周转向刘家成借款。刘家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借款,后曾全向刘家成出具了借条,且曾全当庭对借款事实表示认可,故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因时间过去已经几年之久,当事人对细节记忆不太深刻,为正常现象。结合曾全出具的《借条》认可借到现金20万元的事实,同时结合双方因承接工程进行过合作,合作期间通过现金支付借款符合常理,故本案借款金额为20万元。由于曾全在此期间已偿还一笔20000元,期间内的利息确定为5777.39元,超出14222.61元应抵扣本金。2015年12月25日偿还了29700元,期间利息为1412.25元,超出部分28287.75元应抵扣本金,故剩余本金为156488.64元。其余5笔共计15500元款项,因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偿还本金,应认定为偿还的是利息,不发生抵扣。因此,曾全欠付的本金数额为156488.64元,欠付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56488.64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6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截止本日,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5500元,剩余利息合计109670.72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曾全向刘家成出具的《借条》中载明利率为月利率2%,未超出司法解释所保护的利率上限,现刘家成诉请曾全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1、曾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家成借款本金156488.64元并支付利息109670.72元。其余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56488.6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