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债务】原公司已无力偿还百万投资款?律师认为两公司人格混同,请求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文中皆为化名
李林易是唐利生意上的朋友。2014年的一天,李林易找到唐利,说:“这几年生意不好做,你的钱闲着也是闲着。现在我公司有一个项目需要融资100万,是一个很好的理财产品,年回报率18%。每个月利息都可以到账,你投资100万,一个月就有1万5的利息。”
唐利心想,这样的回报率确实很诱人,但现在投资的风险也大。但是他认为,李林易的商业实力还是可以的,因为李林易名下有两家公司:成都市海楠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就这样,双方经过几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签署了简单的借条。于是,2014年7月16日,唐利在李林易开设的商铺POS机上支付了融资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息18%,每月5号支付上一个月的利息,每月利息15000元。剩余本金,在借款期限到期后,一次性返还。
随后,唐利每月5号都按时收到了融资利息15000元。就这样,过了十个月,李林易的利息突然无法兑现了。
唐利紧急找到李林易,询问他资金和项目是否出了问题。
李林易宽慰到:“项目和资金都没事,你放心。只是我们上次签的借条实在太不正规了。这么大笔钱的合作,也没有个正规手续,这太不像话。这样,你和我的海楠置业公司重新签一个《内部融资协议》,我们签个盖章的正规合同,这样规范得多,你的利益也有保障。签了以后,咱们的合作继续进行。”
于是,2015年6月1日,李林易以成都海楠置业有限公司名义与唐利签订了《内部融资协议》,并且告诉唐利融资的100万元会转入成都海楠春天置业有限公司,并开具了公司收据,同时双方当面销毁了之前以个人名义签署的借条。李林易告诉唐利:“融资到期后,你直接到我另一个公司成都天成投资管理公司领取,公司很有实力,你可以放心。”
明明是给海楠置业公司投的融资款,为什么要在天成资产管理公司办理支取手续?这为今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然而,唐利签署融资协议后,并没有如期收到融资利息和本金。他找到成都海楠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海楠置业有限公司否认其签署的《内部融资协议》的合法性,认为:我公司至始至终都没有收到唐利的100万元投资款,唐利的转账记录显示,这100万元是转账给李林易个人账户的,而不是转账到公司账户的。李林易只是我公司的一位股东,我公司没有实际收款,所以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
听到成都海楠置业公司这样的回复,唐利一下子就慌了,眼看自己的百万投资款就将打了水漂。他紧急求助律师,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波律师在分析了案情后认为,李林易以签订《内部融资协议》的合法方式掩盖其无法还款及支付高额利息的目的,当务之急是状告成都海楠置业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然而,李波律师在查询了相关资料后发现,海楠置业公司现已面临多起债务诉讼,已不具备还款能力。如果仅对海楠置业提起诉讼,后期执行也将面临困难。
随后,李波律师发现,李林易名下的另一公司成都天成投资管理公司尚在正常经营,具备一定还款能力。而这两家公司,竟然股东构成几乎一模一样。
研究案情后,李波律师认为,可以起诉李林易名下的这两家公司,从而追究公司背后股东出资不实,让其承担连带责任,为当事人追回融资款。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优先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优先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随后,李波律师作为唐利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判令被告李林易返还投资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成都海楠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李林易的债务连带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焦点:
承担连带责任的意义与作用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简单的说就是义务人都承担责任,权利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确认多位被告的连带责任,可以为确保还款能力多一份保障。
然而,本案难点就在于,如何确定被告成都天成投资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律师李波:
成都海楠置业公司、成都天成投资管理公司的股东李林易以向唐利介绍理财产品的名义向原告唐利洽谈融资,原告于2014年7月向李林易指定账户转账支付融资款100万元,双方约定融资回报率按照年18%计算,每月5号支付前一个月的融资利息,共返还12个月。李林易按照约定时间向原告返还了10个月的融资利息后,突然停止支付利息。
2015年6月李林易以成都海楠置业公司的名义与唐利签订《内部融资协议》。成都海楠置业公司与成都天成投资公司实际系同一公司,其财产与组织机构长期混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融资贷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返还,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李林易辩称:
2015年6月,唐利与成都海楠置业公司建立投资借贷关系,与我本人没有关系
被告海楠置业公司辩称:
李林易不是成都海楠置业公司在册股东,海楠公司没有委托李林易借款,海楠公司与天成投资公司系各自独立的法人,不存在财产长期混同的情况,涉案借款是李林易个人向唐利索借。
成都天成投资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代理律师李波——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唐利与被告李林易之间具有真实有效的投资借款关系,律师提交了唐利向李林易指定账户转账记录和唐利连续十个月收到利息的银行记录。
二、原告唐利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投资款100万元,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当返还借款100万元。
三、被告成都海楠置业公司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成都天成投资管理公司与被告成都海楠置业公司实际上系同一家公司,其财产与组织机构长期混同,被告天成公司应对海楠置业公司返还上述投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1、成都天成投资公司是成都海楠置业公司的控股股东,股权占比达到99%,剩余持有1%股权的股东也是天成投资公司多位股东中的一员,名为杨元清。
2、两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完全一致,经营范围高度重合。
3、成都海楠置业公司股东全部系被告天成投资公司股东,海楠置业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天成投资委派的员工也是天成投资公司的股东匡吉,其在股东会议上被选举为海楠置业公司的监事。天成投资公司的股东李林易在外融资时,也宣称自己是海楠置业公司的股东与员工。因此,可见两公司具有相同的公司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其人员长期存在混同。
4、本案签署的《内部融资协议》表明:原告在融资到期后,凭借与海楠公司签署的协议,到天成投资管理公司办理支取手续,说明两家公司在财务上存在混同。海楠置业现已面临多起债务诉讼,已无法以自己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双方财产长期无法区分。
5、海楠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是天成投资管理公司,被告成都海楠置业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人格,两被告公司已构成了人格混同。
李波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成都海楠置业公司、成都天成投资管理公司的工商资料,证明海楠公司的总资产仅为100万元,已面临多起债务纠纷诉讼,无力偿还对外所负债务,海楠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天成公司,二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完全一致,股东人格混同。
本案中,被告成都天成投资管理公司股东李林易为规避自己个人须向原告返还100万元投资借款的债务,利用二被告公司之间的关联性,在明知海楠公司无力还款的情况下,转移上述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上述投资借款并判决二被告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唐利与成都海楠置业公司李林易签订的《内部融资协议书》真实有效。双方在协议中确认该款项的实际借款人为成都海楠置业公司,出借人为唐利,借款人为成都海楠置业公司,李林易作为转款人而非借款人签字,且在协议中也未约定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本案李林易不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一、判决:海楠置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利偿还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24%)
二、被告成都天成投资管理公司对被告海楠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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