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受托贷款650万,逾期造成担保人财产被执行。受托公司能否直接要求委托公司赔偿?
资金紧张 委托第三方公司贷款
云南尚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一家中型房产开发公司,近期正在落实新的房产项目,但由于资金紧张,他们正着手解决资金问题。由于尚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身资质的问题,2014年8月1日,云南尚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并作出了一项股东决议,同意用关联公司云南大宏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一份土地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委托第三方——成都德普商贸公司向银行贷款650万元。
签署承诺 承担一切责任
为此,尚城公司和德普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
一、尚城公司委托德普公司,以德普公司的名义与某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并办理相应的贷款资料。贷款所需抵押物由云南大宏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做抵押,并按照银行要求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银行借款到账后三日内,德普公司扣除一定费用后,将贷款交于尚城公司使用,中途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尚城承担并支付。
三、尚城公司按照德普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应归还本金和利息,并在还款到期日前两天划入德普公司账户用于归还贷款。
四、如不能定时偿还借款,一切责任由尚城公司承担。如因此给德普公司造成的信用及财产损失由尚城公司负责赔偿。
五、如因尚城公司原因造成银行贷款不能到期归还,德普公司有权选择代为归还此笔贷款,并享有尚城公司所提供抵押物的所有权。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贷款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赔偿责任。
贷款到账 却无到期还清
2014年8月12日,银行批准了德普公司的贷款申请,贷款金额为650万元,贷款周期为6个月,年利率为10.2%。拿到资金后,德普公司扣除了35.5万元的费用,按照尚城公司的要求,分别向罗晶个人账户转账400万元,伍辉个人账户转账214.5万元,最后这些钱回流到尚城公司用作项目投资。
然而,六个月时间过去了,尚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金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尚城公司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将借款转账至德普公司账户,导致德普公司在银行的贷款逾期。
受托公司被银行起诉
银行因德普公司贷款逾期,2015年11月,将德普公司、罗晶、伍辉、云南大宏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德普公司偿还本金600万元和利息281712.81元,并支付律师费26010.6元,罗晶、伍辉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将优先受偿云南大宏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用作抵押的土地。
明明只是一个受托人,也没有直接使用这笔钱,现在却直接面临了银行的债务纠纷,德普公司觉得自己很不值,于是找到尚城公司进行协商。尚城公司再一次承认了这笔债务,并表示自己现在确实资金紧张,有了钱以后一定会还。于是在2017年10月26日,向德普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2017年12月30日前会归还这笔贷款。但到了2018年2月,尚城公司仅向德普公司偿还了50万元。
由于德普公司账面上并无可执行的资金,银行为了追偿债务已经请求法院执行了伍辉的房产2678904.3元。由于伍辉系德普公司法人家属,其房产在此案中被强制执行。德普公司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芦雪律师接受了委托,要求尚城公司赔偿伍辉在此案中的损失。
房产被强制执行 请求赔偿损失
芦雪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尚城公司作为这笔贷款的实际借款人,德普公司作为受托人向银行借款。那么没有实际损失的德普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尚城公司支付这笔2678904.3元的款项?他是否具备这样的资格?如果按照案件的常规做法,应由伍辉先向德普公司请求赔偿,再由德普公司向尚城公司请求赔偿。这样下来,几个案件从立案到执行,会消耗极多的时间。当事人的现金利益及利息,还有时间成本将会面临很大的损耗。
最后,芦雪律师找到一份重要证据——
2018年10月8日,德普公司向伍辉出具了《欠条》,载明:伍辉作为本公司的担保人向银行偿还了借款2678904.3元,由于本公司无力偿还特出此欠条作为债务凭证。利息按照2018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本公司承诺在取得尚城公司赔偿款后当日付清上述款项。
这份《欠条》明确了债务关系,表明了因尚城公司的逾期,造成了德普公司的实际损失,那么德普公司即有权直接要求尚城公司偿还2678904.3元。
随后,芦雪律师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直接要求尚城公司向德普公司支付2678904.3元及利息。
尚城公司因被提起诉讼,其资金账号被银行冻结,为了继续维持正常经营。就本案的债务纠纷,本案用作抵押的土地所有权人——云南大宏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与银行达成了一份价值700多万元的《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了资金偿还本息及偿还方式等。
2018年8月-9月,云南尚城公司直接向银行支付了450万元,用作偿还贷款。
那么伍辉的房产损失能否得到主张呢?
庭审现场
芦雪律师代理意见:案涉《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适当履行权利、义务。根据庭审事实,尚城公司委托德普公司向银行借款后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造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强制执行中通过拍卖保证人伍辉的房屋,损失案款2678904.3元。
德普公司向伍辉出具了《欠条》,欠伍辉2678904.3元,并承诺按照年利率24%向吴新志支付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虽然德普公司尚未实际向吴新志支付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但德普公司与伍辉之间形成的债务关系已经确定。该债务是因尚城公司未按照约定归还银行借款本息所致,故德普公司在本案中直接主张尚城公司赔偿前述债务损失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法院判决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可了芦雪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根据《协议》双方的意思系真实表示,合法有效。为减少诉累,1、德普公司可直接向尚城公司主张2678904.3元以及利息并无不当。2、德普公司代尚城公司偿还的50万元是否有权要求尚城公司支付利息——尚城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给德普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双方均为公司法人,按照商业交易习惯,根据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来确定该笔款项的利息有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