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没有任何证据的借款纠纷,就不能起诉追债吗?证据不足如何反败为胜?
2002年,陈秀真在绵阳市某乡镇上开设了一家日化厂,这家日化厂在当地小有名气,陈秀真也成为当地居民眼中很能干的创业明星。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陈秀真的经营渐渐出现了一些困难。于是,作为创业者,陈秀真广泛发动身边的亲戚朋友帮忙融资。
罗吉是陈秀真厂里的业务员,日常工作就是销售厂里生产的洗衣粉。他找到自己的发小柳璐,说自己工作的工厂正在融资,利息很高,是个很好的挣钱的机会。
柳璐在镇上做水果生意,资金还是比较宽裕。柳璐觉得把钱借给他们,也挺放心的。因为,陈秀真的厂子在镇上有一定名气。重要的是,借款的年利息达到了12%,远远高出银行存款利息,这让她很心动。
随后,柳璐将2万元现金借给陈秀真,陈秀真也按照约定向柳璐支付了利息。后来,只要柳璐有了积蓄,都想着借给陈秀真,从而享受高额利息。于是又分别于
2011年4月23日借款8万元;
2012年2月2日借款5万元;
2012年11月5日借款3万元;
2013年10月20日借款5万元;
2014年2月19日借款10万元;
但这些,全部是现金交易,陈秀真也没有主动写下借条。每次借款时,陈秀真均对上一次的借款利息做了清偿。
柳璐觉得,都是一个镇的“熟人”,动不动就要别人写借条,有点伤感情,传出去自己的名声可能不好。但是一直到了2014年腊月二十八,陈秀真再也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也没有就还款给个说法,柳璐开始着急了。
2018年11月,柳璐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解决这起借款纠纷,匡嘉鑫律师成为其代理人。匡律师在对案件进行了解后认为,这起借款纠纷没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款凭证,直接要向对方提起诉讼的话,将面临证据不足的情况,胜诉概率微乎其微。当务之急,就是协助当事人先完成必要证据的收集。同时,律师还了解到,陈秀真因工厂经营困难,面临较严重的财务问题,已陷入多起经济纠纷。现其名下尚有房产和车辆,具备一定还款能力。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先于其他债务纠纷执行其名下财产。
律师指导柳璐进行证据收集。于是,柳璐和陈秀真进行了电话联系,并且取得了一份电话录音。这份电话录音中,陈秀真明确承认了自己共借了柳璐33万元,也承认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将尽量还款。但现在厂里正在搞环保,所以生产也停工了,资金确实比较紧张。
电话中,陈秀真还同意向柳璐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完善借款凭证。
柳璐谈到:我们那么相信你,相信罗吉,我才把我每年挣的钱放到你那里。一开始,你把利息给了我,我觉得还可以,后来我催你,你再也没有给我了。都好几年了,我们的帐一直摆在那的。
陈秀真对此表示认可。
随后,在律师的指导下,柳璐找到陈秀真,要求其补写了之前六笔共33万元借款的借条,借条大致内容为“今借得某某镇柳璐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利息照付”。六张借条,合计33万元。有了这些证据,匡嘉鑫律师认为,案件有了胜诉的一定条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力争尽快为当事人追回欠款。
法院结合代理律师提供的证据,认为柳璐向陈秀真借款,并出具借条,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柳璐要求陈秀真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了年利率12%的利息标准。
法院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陈秀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柳璐借款本金33万元,并自2015年2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