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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自称口头约定借款转投资款,为何未获法院支持?律师意见:两案无关联性!

发布时间:2020/03/17 12:16:35   Click:

刘玲玲和陈佳明是多年的朋友。2016年4月16日,刘玲玲因要在锦江区开设一家家居经营部,迫于资金周转需要找到陈佳明欲借款5万元,双方在借款当天签下了一张欠条,但欠条中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陈佳明在4月18日、1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三次向刘玲玲转账,共支付借款5万元。

时间过去了两年之久,陈佳明多次催促刘玲玲还款,刘玲玲仍然拒不执行,甚至声称自己根本不应该还款。

陈佳明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追回欠款,王艳梅律师、罗思宇律师接受了委托。霖澳律师在对案件基本资料进行分析后认为,本案证据充分,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现场

刘玲玲仍然坚称自己不应还款,她辩称:我对借款和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陈佳明与我在2016年5月14日还签订了一份《入资合作协议书》,约定由陈佳明出资30万元入资我经营的家居经营部。同时双方还口头约定了将这5万元借款转为出资款。我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没有向陈佳明要回之前出具的欠条。而这个双方共同投资的家居经营部实际经营至2016年9月底,已经因亏损关门,所以陈佳明所称的这5万元借款实际为陈佳明的出资款,我本人没有归还义务。


霖澳律师代理意见:

     双方签订《入资合作协议书》,约定陈佳明出资30万元,入资刘玲玲经营的家居经营部,对于该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协议内容并没有约定将出借款转为出资款的具体约定。同时刘玲玲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佳明向刘玲玲支付出资款30万元,客观说明刘玲玲的抗辩不属实。目前合伙纠纷一案已立案,正处于审理过程中,该案中陈佳明未将5万借款元作为出资款进行抗辩。原告认为5万元借款和30万元的出资款系两个法律关系,不同意在本案共同处理,刘玲玲抗辩的转化事实需要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陈佳明提交的欠条、银行转账记录足以证明陈佳明、刘玲玲达成了借贷合意,且陈佳明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已建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对此,刘玲玲不持异议。

      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陈佳明可以随时要求刘玲玲返还借款。故对陈佳明主张刘玲玲归还借款5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现判决,被告刘玲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佳明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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