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口头约定的协议,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内容,另一方该怎办呢?
新津美林公司自2013年与四川永飞公司对购买液化气事宜达成口头约定,由新津美林公司向四川永飞公司长期提供液化气。
自2013年起,新津美林公司开始向四川永飞公司提供液化气,由新津美林公司员工李小川具体负责处理订单事宜。
一开始,四川永飞公司还能按时结算费用,但是从2014年开始,四川永飞公司多次拖欠液化气货款。
2017年5月3日,新津美林公司与四川永飞公司双方对所欠货款进行对账确认,四川永飞公司确认截止2017年5月3日,尚欠新津美林公司货款47458元,并经四川永飞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虹签字确认。
对账确认后,新津美林公司多次向四川永飞公司进行催收,但四川永飞公司均未支付。
新津美林公司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芦雪律师追讨欠款,但由于双方没有签署纸质合同,美林公司担心证据不够充分,不能如愿追回欠款。
芦雪律师认为:新津美林公司与四川永飞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新津美林公司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四川永飞公司应向新津大陆公司支付货款。
新津美林公司提交的《对账单》,可以证明四川永飞公司尚欠新津美林公司货款47458元。《对账单》未约定付款时间,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新津美林公司可随时要求四川永飞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并可要求四川永飞公司支付从主张之日起即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利息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计算。
四川永飞公司未出庭答辩,法院采纳了芦雪律师的代理意见。
法院对新津美林公司要求的支付货款47458元及以474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以47458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四川永飞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津县美林公司货款47458元以及利息(以47458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本案,两家公司虽然是口头协议,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由于新津美林公司及时保存了对账单,成为本案举证的关键。
合同订立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和其他形式。合同订立过程中一般建议采用书面协议,这样日后产生合同纠纷也有书面合同来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因为各种原因,比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熟人,或者嫌麻烦,而采取了口头商定的策略。口头协议的订立不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内容,另一方该怎办呢?
虽然口头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必须要有证据来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1、如果口头协议约定时,有其他第三方证人在场或者有录音的话,对方不履行口头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让第三方证人出场或者录音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2、如果有证人在场的话,最好跟对方再次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用录音的方式尽量取得口头协议存在的证据,然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口头协议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