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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借款还是投资?霖澳律师成功追讨145万元欠款

发布时间:2020/03/17 12:20:37   Click:

文中皆为化名

委托人李光摇

         余成光夫妻二人,找到亲戚李光摇,告诉他说急需资金做生意,项目能够在短时间内赚取高额的回报,李光摇与余成光夫妻二人洽谈后,对项目颇为中意,就陆续将1450000元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出借给余成光夫妻二人,余成光夫妻自愿多给一部分作为回报,当场写下2200000元欠条。

         但因某些原因,资金并未按照预期看好的势头发展,余成光夫妻开始持续性失联。同时李光摇因为资金周转问题,也急需资金应急。多次联系余成光夫妻,都被各种理由推诿...

         原来,余成光夫妻背信弃义,不肯将李光摇的1450000元退还,在协商无果后,李光摇将余成光夫妻二人告上法庭。


余成光夫妻二人辩称:

1、李光摇给的钱是向他们投资,并不是借贷,不存在还款;2、余成光夫妻二人虽然给李光摇写下了2200000元欠条,但是实际到账1450000元,余下的资金并没有实际交到余成光夫妻二人手中;3、投资事后,在与李光摇洽谈期间,出于亲戚间情分上的补偿,余成光夫妻二人曾经将一处价值百万的商铺补偿给了李光摇。

 

李光摇辩称:

1、李光摇明确提出是借钱给余成光夫妻二人1450000元,并且是通过银行汇款。2、借条上写的2200000元,是余成光夫妻当初自愿承诺多给李光摇的,是承诺就需要兑现;3、余成光夫妻曾将商铺转移到李光摇名下,是因为余成光夫妻想要躲债,让帮忙过个户,转给李光摇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余成光夫妻就要求李光摇把商铺转回到余成光夫妻侄儿名下,李光摇仅仅是帮忙过个户,根本不存在商铺抵债补偿。

         李光摇认为余成光夫妻的说辞毫无事实依据,自己根本没有得到商铺,何来抵债的说法...

         无奈之下的李光摇只得求助霖澳律师事务所的李波、陈彦律师。


李波、陈彦律师认为,本案主要有2处关键点:

1、双方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2、原告是否持有借贷凭证及转账凭证


        随后,李波、陈彦律师成为李光摇的代理人,要求余成光夫妻偿还借款并支付自起诉以来所产生的资金利息。

 庭审现场:

被告余成光夫妻辩称:

1,原被告的借款事实不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00元,但该笔借款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所以以该借条主张的借贷不成立。

2,原告主张的大笔资金,其性质不是借款,是原告支付给案外人张晓的投资款,张晓用余成光夫妻的银行卡吸收存款。

3,余成光夫妻的1处商铺已过户给原告,用于补偿原告的损失。

4,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波、陈彦律师代理意见:

1、双方合意的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结合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我方当事人举证借条:“今借到李光摇现金贰佰贰拾万元整”,该借条意思明确,双方就借贷关系存在合意,同时,李光摇提供了向余成光夫妻银行账户转款的银行流水凭证,借款事实成立。

3、根据前期调查取证获取的商铺转让协议,这一重要证据,和李光摇的陈述,可知李光摇与余成光夫妻并没有达成商铺抵债的合意,证据显示仅有转让行为,而最终商铺也转让到了余成光夫妻侄儿的名下,中间仅有不到一月的时间,很难判断有经营商铺的意思表示,并且,余成光夫妻作为这一观点的主张者,并没有证据证明有抵债合意,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

           原告李光摇与被告余成光夫妻借贷关系成立,借贷凭证齐全,证据充足,对于原告李光摇要求余成光夫妻偿还借款本金及从起诉之后的资金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余成光夫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光摇偿还借款1450000元并支付利息。

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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