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同样是房屋被查封,为何他能申请继续过户?找对律师,至少挽回数十万元经济损失!
2013年7月9日,高毅与刘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毅购买刘成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成交价25万元。合同约定,购房款分两次付清,买方在2013年7月9日支付首付款24万元,余款1万元在过户完成后付清。
合同还约定:甲(刘成)乙(高毅)双方办理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因甲方原因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方无故或无正当理由提出不出售此房、甲方拒绝提供办理或担保手续的相关材料、证明或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实、需到现场时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到现场,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中介费,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
2013年7月10日,高毅向刘成支付了24万元,刘成将房屋交付给高毅。由于出售房屋时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无法过户给高毅。因此,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最终刘成是在2017年9月7日办理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但因为刘成和付磊有经济纠纷,付磊申请强制执行刘成名下的财产。致使这套房屋最终被法院查封,刘成仍然未将房屋过户给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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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同样是房屋被法院查封,本案能否有新的解决办法?
对于我方当事人高毅而言,房子购买于2013年,截止2017年当地房价已经大幅度上涨,房屋增值幅度不会低于50%。因此,能够尽量保住房子,确保房屋继续交易,对于高毅来说,更加重要。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曾雪琴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案号为某某号案件的执行,并解除因执行该案被查封的涉案房屋。理由:高毅已于2013年7月10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购房款24万元整。同日,被申请人出具与关于24万元购房款的收条,并将房屋交留申请人使用至今,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法院: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
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人高毅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于涉案房屋的执行。
同日,高毅将剩余房款1万元支付至一审法院执行案款账户提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由于合同签订时刘成尚未办理产权证,双方未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但买方高毅并无过错。刘成办理产权证后,本应及时过户,但该房屋因刘成债务原因被人民法院查封,致过户受阻。经高毅提出执行异议和法院审查,法院决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因此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过户手续。
导致过户受阻,客观原因在于刘成,刘成已经违约,根据合同的约定,刘成应承担产权过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违约金。
同样是涉案房屋被查封,为何本案与昨天发布的另一案件,是完全不同的结果?
对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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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当事人委托律师时,房屋已被法院拍卖交付给案外人。当事人前期仅交付2万元定金,未取得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解除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而本案,由于当事人付款时间远远早于卖方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付款比例几乎达到了全款。而法院查封时间是在付款后4年,因此,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买方高毅实际上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当法院查封房屋时,当事人有权排除异议,要求继续过户!
这就是聘请律师的重要之处!在纷繁复杂的法律知识面前,当事人高毅及时咨询了律师,排除执行异议,申请房屋继续过户,在该套房屋涨价至少50%的情况下,为自己挽回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