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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合同违约有分歧,霖澳律师坚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到50万元股权转让款!

发布时间:2020/03/17 11:54:04   Click:

2015年11月16日,言永兰与案外人黎勇签订了《合作合同》一份,约定合资创办四川开云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农业现代化技术应用,植保服务等。公司注册信息为黎勇58%,言永兰42%,同时约定了资金投入、利润分配、权利义务、财务管理、退出机制等内容。

2015年12月四川开云科技有限公司成立,黎勇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言永兰任监事。


签订协议 约定转让股份

2017年2月3日,四川开云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同意公司股东言永兰转让公司42%的股份给成都慕川公司。转让后,言永兰不再持有四川开云科技有限公司股份。

2017年3月25日言永兰与成都慕川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四川开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注册成立,由言永兰与黎勇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800万元,实缴资金人民币60万元。

言永兰愿意将其在公司的42%的股权,以总价50万元的价格(实缴资本25万元)转让给成都慕川公司,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协议就股权转让费用、责任义务等进行了说明,也就合同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但违约责任是这样约定的——  


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价款分二笔支付,第一笔转让款25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十日内由乙方(慕川公司)支付给甲方(言永兰),第二笔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在本协议签订一个月之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如逾期未支付,则该转股行为无效,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转回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第一笔已支付的款项作为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不予退回”

但是后期成都慕川公司却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慕川公司连第一笔股权款都没有支付。言永兰要求成都慕川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要求该公司配合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慕川公司均无理由拒绝。

言永兰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处理这起合同纠纷,请求法院支持合同继续履行,陈彦律师接受了委托。但双方就违约责任的认定,产生了分歧—— 


分歧:对违约责任的认定


一审法院:合同未对第一笔付款做违约约定,故不予支持

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了“第二笔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如逾期未支付,则该转股行为无效,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转回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第一笔已支付的款项作为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不予退回”

一审法院:合同对于第一笔转让款逾期未支付未约定违约责任,仅对第二笔款约定了违约责任。

那么由此推定,如果第一笔款项未支付,那么双方的转让协议也就不能履行,股份仍然属于言永兰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间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言永兰要求慕川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要求慕川公司配合言永兰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面对这样的判决,霖澳律所陈彦律师认为:这违背了合同法基本的诚信精神。双方签订合同时即达成了股权转让的合意。慕川公司截止诉讼时未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即已构成了违约的事实,而无需按照合同生搬硬套地理解为,只有在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未履行时,才构成违约。

于是,陈彦律师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庭审现场

陈彦律师就慕川公司是否应向言永兰支付股权转让款50万元及协助言永兰办理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问题,提出了代理意见:

——关于慕川公司是否应向言永兰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慕川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十日内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一个月内转让第二笔款项。但直至言永兰提起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慕川公司仍未履行,且已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慕川公司构成违约,应向言永兰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享有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虽然双方在案涉协议中并未具体约定第一笔股权转让款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言永兰作为守约方可以要求慕川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慕川公司未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案涉协议仍可履行

二审法院认为:

一、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第二笔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再本协议签订一个月之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如逾期未支付,则该转股行为无效,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转回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第一笔已支付的款项作为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不予退回”——

虽该条约还约定“如逾期未支付,则该转股行为无效”,但该项内容并非指慕川公司未按约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其约束范围仅指言永兰在慕川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之后将案涉股权过户至该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因此,该条约系双方赋予言永兰作为守约方的权利,并未免除言永兰要求慕川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也未赋予慕川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 

综上,慕川公司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其主张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的约定,如果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未支付,则《股权转让协议》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慕川公司可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内容,该项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慕川公司未举证不能履行合同的理由。

结合慕川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股权转让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的规定,言永兰有权要求慕川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50万元并配合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慕川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言永兰支付50万元股权款。这起合同纠纷,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霖澳律师仍然坚持自己的专业分析,通过二审上诉,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合理的判决,彰显了霖澳律所百折不挠求胜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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