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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离婚分割了债务就不用还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3/17 12:17:32   Click:

张廷和梁伟是同学关系,梁伟和张蕊是夫妻。2015年12月11日,梁伟夫妻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张廷借款8.5万元,张廷基于同学情谊出借资金,并与张廷签订了借款合同,妻子张蕊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了字。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12月10日,利息为月利率3%。双方还约定,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不另立据,利息每月2550元,若利息逾期未支付,就按照每天人民币100元收取。如果到期未返还本金,梁伟除了照付利息外,还要多支付一倍利率。

随后梁伟和张蕊多次向张廷借款,款项最后转账至张蕊账户。

2016年8月19日梁伟夫妇继续借款2万元;

2016年9月12日梁伟夫妇借款1万元;

2016年9月22日梁伟夫妇借款1.5万元;

2017年2月23日梁伟夫妇借款1万元;

2017年5月26日梁伟夫妇返款借款及利息9万元。 

因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已超过法定合法利息,经法院重新核算,品迭梁伟夫妻已还款金额,尚欠本金53878元。而就在本次诉讼前期,霖澳律师了解到梁伟因面临多起债务纠纷,已与张蕊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在财产分割中约定,将房车等财产留给前期张蕊,致使梁伟名下无可执行财产。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罗思宇律师作为张廷的代理人认为,剩余借款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梁伟及前妻张蕊共同偿还。

开庭当日,梁伟为逃避债务未出庭应诉,张蕊一人到庭应诉。 


张蕊辩称:我是保证人,不是借款人

我认为原告没有搞清楚基本事实,那就是我和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我和梁伟已经离婚,财产和债务都作出了相应分割。我是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的字,我并不是借款人,且保证期限已过,我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原告没有提供转账记录,我也不知道梁伟有没有收到实际借款,如果已经收到了,那么应该有收条。后面的5.5万元转款,我确实是收到了,但是无利息的约定。

 

张廷代理人——罗思宇律师:签字即表示知情,数额不大应属共同债务!

关于剩余的55000元,能否要求梁伟、张蕊共同偿还本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借款总额较小,未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范围,且梁伟未到庭予以抗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廷多次向张蕊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55000元。庭审中,张蕊对这5.5万元转款予以认可。签订借款合同时,张蕊虽然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但是基于梁伟和张蕊系夫妻关系,其签字行为表明其知晓并同意该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扣除已还金额后,剩余款项应扣减借款本金,计算后,梁伟张蕊夫妻应归还借款本金53878元,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法院采纳了罗思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对于剩余未还款金额,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上述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17年11月24日起算,截至2019年3月19日产生利息17061元。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近年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越来越多。经常出现一方大额举债,另一方并不知情,最后还要为此偿还债务的情况。因此,“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成为一项热门话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姻续存期间,一方借款不还,债权人讨债要求配偶一起偿还时,法院一般会同意,毕竟债权人很难知道债务人配偶是否知情,这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夫妻一方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能有效举证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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