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找对律师有多重要?打了3次官司离了婚却无抚养权,霖澳律师二审成功翻盘!
张婷和王海于2006年经媒人介绍相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7月在南充营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9月2日生育了长女王星,2012年生育次女王旋。
由于两人性格差异较大,长期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婚后虽生育两个女儿,但一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6年5月,两人开始分居,彼此互不联系。在分居期间,张婷提出探望女儿,但王海的母亲担心她将孩子抢走,拒绝她的探望。而丈夫王海,更是对她说了许多难听的话,让她心灰意冷。
耗时三年离了婚却无抚养权:
在张婷看来,王海生活中非常粗暴、为人偏激,生活习惯也非常不好,甚至经常对自己言语威胁。这样的日子,让她感到十分痛苦。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她决定离婚。
2017年,张婷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两人继续分居生活。
2019年3月,张婷再次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王海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结合两人的分居状况,情感状况,在被告王海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认为两人夫妻感情确已出现裂痕,准予二人离婚。
关于两个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认为,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及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张婷离开家两年之久,孩子和父亲接触得更多一些,形成了较为亲密的家庭关系。因此,法院认为婚生子女王星和王璇由父亲王海抚养为宜,但原告王婷应给付生活费,酌定每人每月500元/月,直至两人年满18周岁且独立生活时止。
然而,就是这个判决,为今后的矛盾进一步埋下伏笔。
前夫要求补偿抚养费:
都说孩子是母亲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没有争取到抚养权的张婷感到十分伤心,令她没有想到的是,没过几个月,孩子的父亲王海以两个女儿的名义将张婷告上法庭。
理由是:
1、将抚养费由原来的1000元变更为1500元。
2、判令张婷支付从2011年1月至2019年1月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计76800元(每人400元/月)
理由是张婷生育小孩后,仅将孩子带到1岁多,就没管过小孩,后分居外出打工。特别是2014年2月后,再也没有给王海孩子的生活费,也没有给王海打过电话关心孩子的成长,全是王海一个人承担。
对于王海这样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王海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张婷从2011年1月就一直未给付抚养费,被告张婷在庭审中陈述两人是在2016年5月起开始的分居生活。之后便未给付抚养费。
故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分居的时间,认定张婷应从2016年5月起给付原告王海抚养费至2019年1月。之后的抚养费,已在被告张婷王海离婚一案中进行处理,故按照每人400元/月判决张婷给付两个孩子自2016年5月至2019年1月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26400元。
这让张婷感到非常不合理。首先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判给了前夫,这不符合常理。其次,自己并非不探望孩子而是每次自己提出看望的时候,王海及其母亲就会表示拒绝,甚至对自己进行辱骂。更让她担心的是,两个女孩子日渐长大,和父亲共同生活存在不便,她也担心王海再婚后,女儿在家中受到不公平待遇。于是她咨询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争取抚养权的可能性。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认为,张婷有权利为自己争取抚养权。
争取抚养权还有希望吗?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王思思律师作为本案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上诉,两万多元抚养费纠纷另案起诉。而这一次庭审王海同样没有出庭:
上诉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2、婚生长女王星岁母亲张婷生活,次女王璇跟随王海生活。
3、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述人承担。
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两名婚生女均由父亲王海抚养,由上诉人张婷支付抚养费至十八周岁是错误的,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定性错误问题。
上诉人曾两次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两次诉讼被上述人均未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意见。2019年2月上诉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次庭审被上诉人亦未参加,也未对孩子抚养问题发表意见,原审法院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均判给被上述人,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极度草率的,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充分考虑双方的扶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
二、本案由上诉人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1、上诉人生育两个孩子时均是剖腹生产,身体受到了严重损害,孩子在上诉人被迫离家之前都是由上诉人一人在照顾,上诉人现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上诉人父母也愿意帮助上述人照顾孩子。
2、上诉人性格温和,有良好生活习惯,而被上诉人有酗酒恶习且有暴力行为,孩子随上诉人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3、孩子需要在父亲或母亲的陪伴下,才能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被上诉长期在外打工,对孩子未进行过关心、亲自的照料。将孩子交给年迈且身患疾病的爷爷奶奶照顾,且被上诉人家庭重男轻女思想极其严重。
4、被上诉人家庭经济条件不好,若将两个孩子均由被上诉人抚养会增加生活负担,且其年仅35岁,以后会再婚生育子女,负担更重,无法保证双方孩子的生活质量,孩子也难免受到不公平对待,且孩子属于女孩,从生理及心理上都更适合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王思思律师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1、生育医学证明2、工作证明3、与孩子的亲密照片4、张婷与王海的聊天记录“去死吧;老子要杀了你;有种不要让我遇见你”证明王海对张婷粗暴。
王海未出庭答辩。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婷和王海两人离婚后,婚生女王星和王璇无论由父亲抚养还是母亲抚养,对两个女儿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案情况,两个婚生女儿由张婷、王海一人抚养一个较为恰当,张婷和王海均不向对方支付女儿的抚养费。鉴于大女儿超过八岁,依法征询其意见,表示愿意随其父王海生活。故由王海直接抚养大女儿,张婷直接抚养小女儿王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规定,王海有探望王璇的权利,张婷有探望王星的权利,两人彼此有协助对方探望的义务。
法院判决: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女王星随王海生活,婚生女王璇随张婷生活。
26400元抚养费纠纷将另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