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委托律师办理离婚诉讼,终于结束27年不幸福生活!
林永芬和王大贵都是1972年出生,两人经朋友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在1992年11月在老家举办了酒席,于1993年8月19日生育一子,现已成年。但是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一直矛盾重重,因此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
推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孩子越来越大。两人直到2011年6月9日,才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妻子林永芬总认为,丈夫王大贵的性格暴躁,有暴力倾向,经常无故打骂自己,让她很受伤。她一直辛苦地操持家庭,换来的却是对方的暴躁对待。于是,2011年才办理结婚手续的林永芬,独自一人前往浙江打工,春节回家也并不和王大贵住在一起,时间一过就是7年,
随着孩子渐渐长大成人也有了自己的家庭,林永芬想尽快结束这种不幸福的生活。她找到王大贵,协商离婚。双方曾于2018年10月签署离婚协议,但协议签署以后,丈夫王大贵总是找各种理由拖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时间又过去了一年多,林永芬感到十分煎熬。但当她每次找王大贵协调办理离婚证的时候,对方都不理不睬。林永芬身心疲惫,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代理起诉离婚的民事诉讼。
代理律师吴杰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于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解除婚姻关系。然而,被告王大贵还是像往常一样消极对待,既不愿意出庭,也没有表明态度。
然而,在被告王大贵没有出庭的情况下,离婚案件可以缺席判决吗?
在法庭上,吴杰律师提交了相关证据:
一、原被告于2011年开始分居。原告林永芬在浙江上班,被告王大贵居住在新都区,逢年过节原被告也不见面,现被告王大贵与儿子儿媳共同居住生活。
二、原被告婚生子及儿媳各自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证明、离婚协议、情况说明、户口本、身份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在卷佐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节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儿子儿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当庭陈述,以及原被告从2011年起就实际分居两地的事实,已足以表明原告对该段婚姻生活彻底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王大贵签署离婚协议的行为也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被告对该段婚姻也无意挽留。故,原被告夫妻感情至此已经完全破裂,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林永芬与被告王大贵离婚。
霖澳视角:
诉讼能否缺席审理?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原则上应当本人亲自出庭,下落不明和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缺席审理,除此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民诉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定了离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审理的原则。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缺席审理:
(1)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还需注意的是,缺席审理,仍需要原告提供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原告仅仅陈述夫妻感情破裂,而没有拿出充分的证据,法院仍不会判决离婚。
如果原告拿出合法、真实、有关联性的证据,而被告缺席,法院一般会认定原告的证据,进而判决离婚。如果被告提交了答辩意见而拒不到庭的,缺席审判时要参考被告的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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