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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房产】施工完毕却要求解除合同?这起合同纠纷,霖澳律师减损近15万元

发布时间:2020/03/17 12:19:33   Click:
 祯品味餐饮公司是一家开设海鲜餐厅的餐饮企业。由于开设新店的需要,祯品味公司与海蓝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这份《海鲜池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期限45天,其中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25日,工程款为12万元,双方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了《海鲜池施工工程补充协议》,工程期限同样约定了45天,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25日,工程款为1.45万元;后又签订了《观赏海水鱼养护及设备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海洋公司提供养护设备及120条大小不等的海水鱼的服务,合同期内养护共计3万元,每月养护费用为2500元。合同约定海蓝公司每月养护5次,2-3日对死鱼进行更换,前三个月免费养护等。祯品味公司签订合同后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共计14.95万元。

 但交付全部工程款后,祯品味公司才知道,海蓝公司设计的喷气和灯的开关是连在一起的,并没有按照常规要求分开设置。这就导致祯品味公司为了保持喷气效果只能24小时开着灯,否则观赏鱼会缺氧而死,但同时开灯导致珊瑚和鱼都没办法休息。海藻因长时间光合作用把珊瑚全部盖住,让珊瑚失去了观赏价值。
同时,鱼缸内的蛋白分离器损坏至今,海蓝公司未维修,导致鱼缸内的观赏鱼陆续死掉,养护合同约定的不低于120条鱼、每月不低于5次的维护,2-3日对死鱼进行更换等义务,海蓝公司均未履行。后又发生了包括鱼缸漏水,制冷系统设计不合理导致渗水漏电等情况。
祯品味公司遂将海蓝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

1、判令双方签订的《海鲜池施工工程合同》、《海鲜池施工工程补充协议》解除。

2、判决海洋公司返还工程款14.95万元。

3、海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理由是:因海蓝公司的工程错误设计以及对鱼缸的消极养护,导致鱼缸的观赏价值不能实现。以上事实均有合同,收款记录,票据等作为佐证。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张言娇律师作为被告海蓝公司的代理人却持相反观点。因为合同的和解除是需要条件的,如果海蓝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的主要义务,那么本案就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

张言娇律师认为:

本案的焦点为《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是否具备解除条件。

海蓝公司根据《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的约定已经全部履行了义务,祯品味公司也足额支付了工程款。本案争议的鱼缸漏水、漏电及珊瑚被海藻覆盖影响观赏价值等情况,海蓝公司按照本案合同给祯品味公司制作、安装了多个海鲜池和一个观赏池。其中仅一个观赏池出现了争议问题。祯品味公司以合同目的已完全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祯品味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一个观赏鱼缸存在问题便导致了双方《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全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本案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

法院认为:

 根据查验的事实,合同主要目的已经实现,对于祯品味公司关于其在海蓝公司施工完毕后未进行验收的意见,因案涉公司已经交付并投入使用。故该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涉工程质量补不合格的理由。
 综上所述,《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情形,双方也未就关于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故对于祯品味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祯品味公司关于海蓝公司向其返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也不具备成就条件。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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