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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女子违规两次跨越绿化带至跌倒骨折,要求责任方索赔,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0/03/17 12:21:20   Click:

       1月15日23点左右,朱怀和附近上班的朋友约好下班后一起打车回家。滴滴车按照定位将车停在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绿化带旁等待,由于天色已晚、灯光昏暗,朱怀看不清车牌号,只得跨越绿化带去辨认。当朱怀站在车旁和司机确认后,随即站回绿化带招呼朋友过来乘车,但没等朱怀走出两步,便一个不小心踩到了覆盖在窖井上的木板,本想保持平衡却没着力点的朱怀重重得摔倒在了绿化带旁。

       疼痛让她只能躺在路边痛苦的呻吟。滴滴司机见状先行将朱怀送往医院治疗,而随行的朋友则在原地等待警方的到来。

       经诊断,朱怀为第2、3、4跖骨基底部骨折,右足lisfranc损伤,住院治疗11天,鉴定为10级伤残。

 

       朱怀在出院后认为:1、施工方应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赔偿等共计12865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此次负责绿化带的负责方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认为:1、案发地点是绿化隔离带,公司并没有在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施工,且朱怀是为了图方便,违反法规穿越隔离带,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导致事故发生,故被告并没有责任。窖井盖已经有木板覆盖,虽然确实没有井盖,但是覆盖木板证明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一般注意义务。2、朱怀所提的诉请过高,部分诉请无法律、事实依据。3、朱怀应当承担诉讼费用,窖井盖归被告公司管理,但没有井盖的原因不明,覆盖木板是维保部分临时行为,发现井盖丢失后的应急措施。

 

霖澳律师芦雪认为:

 

一、被告作为窨井的管理人,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原告对此次的事故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三、被告需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庭审现场: 


芦雪律师辩称:

一、井盖权属单位发现或者接到井盖缺损信息后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本案中被告辩称自己的维保单位已在窨井上覆盖了薄木板,由此可知,被告知晓井盖缺失的情况,但其却未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相反却以误导他人的薄木板进行覆盖,此举不仅未尽到管理义务,更是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等法律规定,原告在被告所有的缺失井盖的窨井处摔伤,被告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的事故发生地点绿化带与寻常绿化带十分不同,其并无植被覆盖,加之此街道的公交牌均设置在绿化带处,时常有行人在绿化带上行走并在此处等待车辆。原告通过该绿化带的行为符合常理,即便存在过失,也只是一般过失,而从前述可知,被告不仅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在原告对此次的事故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不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三、残疾赔偿金:原告户籍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之规定,原告可以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原告1992年5月22日出生,截止此时原告已满27周岁,赔偿年限为20年,伤残等级为十级,残疾赔偿金:30727×20×10%=61454元。(注:四川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0727元/年)。同理原告精神抚慰金参照四川地区标准为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5条之规定,其余损失具体如下: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00元

        误工费:原告系形象设计工作室合伙经营人,其误工费应按实际年收入208802元(有合伙经营合同、收入证明、微信年收入统计单证明),医嘱为休息三个月,误工天数共计100天,误工费:208802/365*100=57206.03元。

        伤残赔偿金:原告因本次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同时是城镇居民,年满27岁,其伤残标准应当按照四川省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66432元

        护理费:原告住院10天,其护理工作由其亲人具体负责,原告亲人并无收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1200元。

        交通费:原告因受伤事宜支出往返交通费用共计800元。

        营养费:原告住院的营养期为10日,营养费标准50元/天,营业费为500元。

        鉴定费:原告因鉴定伤残等级共花费12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窨井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造成原告摔倒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被告作为窖井的管理人在窖井井盖出现缺失的情况下,有义务加强窖井周围的警示,并采取措施尽量避免窖井井盖的缺失可能会对通行等活动产生的影响。但在本案中,通过目前能够收集的证据,本院认定在事发之时,窖井井盖缺失,而防护措施则只有木板覆盖井口,窖井周围也没有采取起到足够警示作用的措施,故被告的应急措施不够完善,被告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缺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无视交通规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前后两次随意横过绿化隔离带,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当减轻。鉴于本案事发地点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绿化带,绿化带并非行人通行的场所,本院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后确认被告应当对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怀各项损失共计20366元;

二、二、驳回朱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7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437元,由朱怀负担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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