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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霖澳案例】公司拒还投资人本金+利息,投资人在高收益下到底在经历怎样的事件?

发布时间:2020/03/17 12:28:29   Click:

真实案例 当事人皆为化名 


         夏姐自从退休后,一直以来都热衷于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其中不乏投资类活动。这天金汇融公司的客户经理找到夏姐,介绍夏姐参加一项高投资高返利的投资活动,承诺只要进行了一定数额的资金注入,就有月利率1.9%的高利息收入,并保证多家公司担保,绝对安全靠谱,夏姐一开始极为排斥,但是后来通过上网了解了一下资质,又被客户经理软磨硬泡,终究是答应了分批次投资了总计420 000元,并和三家公司签下了合同,其中金汇融公司是借款人,丰鑫行置业是居间人,凯信地公司是担保公司 。(其中60000元和第四家公司辛德拉主题酒店单独签署)。签完合同的夏姐一开始几个月就天天坐在家里,收着公司打款过来的高额收益,开心的不亦乐乎,但是直到有一天,突然公司不打款了,夏姐催促无果后上门讨说法却被告知根本没有这份合同,也没人借钱,夏姐明白自己上当了。

        420000元对于一个工薪阶层来说,就是半辈子的积蓄,如果不能如数讨回怕是下半辈子都只能紧巴巴的过了,于是夏姐找到霖澳律师事务所,请求胡琪琦律师帮她讨回她有应有的权益和财产。


霖澳律师事务所胡琪琦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

1、本案属于借贷案件,在借贷案件中,主要看合意性和实际是否到款。在本案中,夏姐手中的合同副本已经能证明本次借贷案件是双方合意,那么在对方否认借款事实的情况下,通过银行、网上支付软件(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的行为,可以证明对方公司是收到了夏姐资金的。

2、对于利息的核算和违约金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做支撑,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原告诉求:

1、判令金汇融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20000元及逾期利息59090元。

2、判令金融汇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偿还金及本金284460元。

3、判令凯信地公司、丰鑫行置业公司对诉求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金汇融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不认可,金汇融公司未向原告借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凯信地公司:凯信地公司作为担保人,保证期间已过,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

         金汇融公司作为借款方,与出借方原告、居间丰鑫行置业,担保方凯信地公司资源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金汇融公司收取借款本金的银行账号与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号不一致,但是该笔款项不论从支付的时间、金额、收款人等各方面因素来看,均与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出借款项形成高度盖然性,金汇融公司否认收到案涉借款本金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告出借借款后,金汇融公司应按期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原告向辛德拉主题酒店转款60000元无法证明是借款给金汇融公司,金汇融公司也不予认可其收到了原告转账给第三人的60000元,因此对原告主张金汇融归还借款本金36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可就转账给第三人的60000元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对被告要求的利息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计算逾期利息期限有误,即按照月利率1.6%的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日止。


法院最后判决:

       被告金汇融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和逾期利息(月利息按1.9%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718元,保全费4338元,合计10056元,由被告金汇融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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