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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霖澳律师大获全胜!确定借贷关系,关联借贷人,将本金+利息共计70万悉数追回

发布时间:2020/03/09 19:41:50   Click:

真实案例 当事人皆为化名 

     龚婷从踏上社会那天起,就一直被视为能力强、人脉广的女强人,陈鹏也这么认为,陈鹏和龚婷由于工作原因,认识很多年并且一向关系不错,这一天龚婷找到陈鹏。

    “老陈,我现在手上有个项目,这个项目挺好的,但是要出点钱,你借我点?”

     陈鹏以为就是平时出来就吃个饭,这次说到借钱,老陈没搭腔。

    “你别不信我,来来来,我给你说说这个事情。”

     经过龚婷一番的讲述,陈鹏也觉得这个项目有点意思,但是毕竟龚婷要借50万,这也不是笔小数目。

    “这样,这个项目确实不错,我回家考虑一下给你答复好吧。”

     经过一系列的反复思考和打听,陈鹏决定和龚婷合作,但是转念一想,龚婷虽然能力和人脉都很占优势,但是毕竟还是小姑娘,说不上来哪点不对,但是总觉得没有十分的把握,要把这笔钱直接借给她果然还是要谨慎,陈鹏想起龚婷的爸爸龚岳,他以前是公务员,这方面肯定是可以驾驭的,如果以他倆的名义借钱,还是有保障的。之后陈鹏和龚婷、龚岳三人在龚家达成了愉快的合作。

     2013年10月29日——2014年1月29日,陈鹏向龚岳的银行账户分三次打款共计494000元,并口头与龚婷、龚岳约定借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14年1月开始计算,利息每月6号支付。二人在收到借款后,一直按时支付利息。可是在2014年11月,向陈鹏支付利息150000元后,截止2018年6月27日,龚氏父女二人一直未向陈鹏支付利息,且一拖再拖,最后龚岳在2018年7月27日向陈鹏支付了10000元后,表示不会再支付任何一分钱。

    彻底失去耐心的陈鹏找到霖澳律师事务所的陈彦律师,希望陈律师能帮助他把应得的利益拿回来。


陈彦律师在仔细整理了资料和了解情况后,认为本次案件中,有以下几个重点: 

1、根据龚婷的说法,这笔钱不是借的,是为陈鹏保管的,那么确定借贷关系在此案中就特别重要了。根据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如果原告以民间借贷起诉,被告抗辩是其他法律关系,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否则法院仍然应当按照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进行审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能形成高度盖然性,本案是借贷关系无疑。

2、根据龚岳的说辞,他表示他根本不认识陈鹏,只是帮助女儿龚婷保管这笔钱,因为龚婷账户不方便,所以资金才流向了龚岳的账户,那么将龚岳、龚婷都确定为借贷人也是本案的重点。

3、本案还存在争议的是诉讼时效的问题,2013年和2014年转的钱,按理说早过了诉讼时效,但是本案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按照相关规定,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值得肯定的是,龚婷的聊天记录以及以及2018年6月的银行流水向原告支付的利息10000,恰巧对我们很有利。

4、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龚岳的资产,将二人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更有利于后期执行。

5、确定具体的利息数额,并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


龚婷答辩称:

    收到陈鹏的资金是事实,但我们双方不是借贷关系,因陈鹏资金不方便,暂时存在我那里,也没有约定过任何利息,对于案涉款项双方是保管关系。本案的法律关系存在于陈鹏之间,龚岳只是进行指示收款和付款的行为。

龚岳答辩称:

    我并不认识陈鹏,也不需要向陈鹏借款,龚婷称陈鹏因工作上出了问题需要将一部分钱交给龚婷保管,但龚婷的账户不方便收款,故使用了我的账户,转款既不是借款也与我无关。我有车有房,有经济实力,不需要向陈鹏借款,转给陈鹏的款都比他自己说的约定的利息多,有时候还款还高达10万元,我认为利息是不可能多付的。2014年陈鹏自己工作上出现了重大问题,他为了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才转给龚婷保管,所以法律关系应当是保管关系。

 

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2014年6月7日

龚婷:“钱明天打给你,迟了两天,不好意思”

陈鹏:“好的”

2014年6月8日

龚婷:“我爸爸叫你收到钱给他发信息”

陈鹏:“一般没问题,建行卡不是天天带,没其他用,在家我会马上查”

2014年9月12日

陈鹏:“把后来那20万还给我吧,我要装修”

龚婷:“好的,下月底行吧?”

陈鹏:“为什么要这么久?你不是说随时可以吗?”

龚婷:“钱不是放银行的马上就取了,我怕答应你这个月底,到时候万一不行我不是要挨你骂”

陈鹏:“那你之前骗我说随时可以吗?”

龚婷:“我骗你什么,我爸去西藏了回来就给你转,不会少你的”

2014年9月22日

陈鹏:“你说15日,今天已经23日了,2个月一起吗?”

龚婷:“好”

2014年9月29日

陈鹏:“把钱全收回来,过节时给我”

龚婷:“嗯”

2014年10月5日

陈鹏:“钱哪天能给我?”

龚婷:“那个人资金出了问题”

2014年10月6日

龚婷:“爸说要不你不用来,15号左右那个人答应先给20万”

陈鹏:“太久了,我10号要还银行”

龚婷:“你还银行需要还多少?15号最少可以收20万回来,之前都放假没办法,再缓几天,我这两天都在跑,我把款拿点回来就把你们的先付了哈”

陈鹏:“你不是告诉我安全的,随时要,最多2、3天还回来吗”

龚婷:“就是出问题我也不会少你本金的哈,这个你放心,那把人先逮了把车那些当了或者喊他当掉其他什么嘛,不然人又跑了。这段时间我们把车子当了,他也在想办法筹钱付给我们。你放心,我说过不会少你的钱,只是缓缓哈。爸爸利息那里我垫了几万了,恼火的很哈,雪上加霜,你看看能不能在他那多争取点,我朋友那边利息上月没付就晓得出问题了,现在催的凶”

陈鹏:“银行收我是按天,复利计息哦”

龚婷:“我不晓得说啥子了,反正本金不会少”

2014年10月8日

陈鹏:“星期六你在吗?我见你爸一下”

2017年2月25日

龚婷:“你说我出事了也还了你20万,别人早跑了,不是我站在我自己的角度,你试过别人就知道了,反正你的事就是我的事,没其他意思,你能把房子要回来,她们要点钱就给吧,我这里下个月还有两万公积金到账,钱不够我贷款都给你”

陈鹏与龚岳于2018年6月27日在微信进行沟通,龚岳:“已转请查收”,陈鹏:“收到1万” 

一:关于法律关系。龚岳对收到陈鹏转款,及龚岳多次向陈鹏转款的事实,双方均不予异议。对于双方款项往来的法律关系,龚岳、龚婷抗辩称为保管关系,但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形成保管关系,且其陈述的事实不符合普遍认知,结合龚婷和陈鹏的聊天记录的内容,如龚婷说“那个人资金出了问题”、“就是出了问题也不会少你的本金”、“反正本金不会少了”、“你说我出事了也还了你的本金,别人早跑了”等内容,能够反映出双方往来款项系借款及还款的事实有极大盖然性,故本院对陈鹏主张双方形成借贷关系,予以认可。

二、借款主体问题。龚婷陈述案涉款项是发生与其陈鹏之间,且龚婷也长期就借款还款问题与陈鹏进行沟通,本院认为龚婷应系案涉借款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至于龚婷及龚岳本人均陈述龚岳与陈鹏二人并不认识,只是龚婷需要借用龚岳的账户,本院认为,龚岳和龚婷陈述的龚婷个人账户不方便转入款项的理由不符合常理,同时,龚岳在双方借款期间与陈鹏也通过微信进行过沟通,而龚婷与陈鹏的多次聊天记录中提及,这些对话内容明显反映龚岳完全不参与借款,只是龚婷借用其账户的事实,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龚岳、龚婷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陈鹏借款的事实具有较大盖然性,故陈鹏主张龚岳、龚婷共同向陈鹏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

三、本金及利息问题。借款本金核定为373800元,利息3263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龚婷、龚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鹏归还本金373800元、利息326300元及本金37380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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