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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债务人辩解:“签的是空白合同,所以违约金条款不成立!”法官裁判思路:视为无限授权,违约金照付!

发布时间:2019/04/03 17:44:30   Click:

冯涛,是小额贷款公司的销售人员。有时候,他有了多的业务,也会介绍给周成宇,自己也可以拿点好处费。周成宇就是冯涛生意上的一位朋友,平时偶尔对外借款,收取一定的资金利息。但最近,因为生意压力越来越大,他也已经很少对外借款了。


冯涛的客户王心,曾在冯涛所在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过贷款,2018年3月的一天,王心找到冯涛表示,最近手头有点紧张,找小贷公司贷的款,已经还不上了。冯涛表示:没关系,我可以给你再找个渠道,你可以再借点钱,用来还公司的贷款。 


于是2018年3月,冯涛找到周成宇,说朋友王心,资金周转不灵,想要借23万元,周转一下。周成宇很犹豫,表示:这年头,借钱出去,有借无回的很多,现在生意也不好做,借钱风险还是挺大的。


冯涛提出:“放心吧,这23万元我朋友王心只借一个月。更何况,她和她老公还有一辆路虎汽车,价值好几十万呢,质押到你这里。这样,你就不用担心了。”


      周成宇心想,有了这辆路虎车做质押,资金应该是比较安全的。于是,2018年3月20日,在双方根本没有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王心收到了周成宇分5次的转账,共计23万元。王心在冯涛的指导下,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周成宇向王心出借23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从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借款内利息按照月利率0.02%支付,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合同》里还特别约定王心向周成宇提供自有汽车作为质押物,用来担保王心向周成宇所借230000元,若王心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全部借款,王心应按照借款总金额20%向周成宇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周成宇为了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就这样,王心是拆东墙补西墙,借了素未谋面的苏成宇23万元,用于偿还另一笔贷款。王心却一直没有把汽车开过来办理质押手续,周成宇感到十分无奈。


债务到期后,周成宇打电话联系王心,发现电话根本打不通。又打电话给王心的丈夫田斌,谁知道田斌却说:“我和王心都离婚了,你自己去找她吧”。周成宇听了感到很愤怒,感觉自己被戏弄了。周成宇认为,两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离婚以转移债务风险,遂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要求将王心、田斌夫妇告上法庭。霖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彦作为本案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代理意见。 


被告王心辩称:我认债,不认违约金!


我和原告周成宇根本不认识,这笔借款是朋友冯涛介绍借的过桥资金。在收到转账的当日,我便向冯涛转款20500元,这笔钱相当于是冯涛帮忙联系借款的中介费,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是209500元。这笔钱借来以后,用于偿还冯涛200000元。还有,我们当初根本就没约定什么违约金的问题,因为我当初签署的是一份空白格式借款合同,所以违约金和律师费都不应当承担。 


被告田斌辩称:系其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王心在与本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周成宇借款,但本人既不知情,也未予以追认。王心在向周成宇借款的当天,即向法院提起了离婚的民事诉讼。5月28日,我们双方以调解的方式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3月20日,我和王心不可能达成共同借款的合意,所借款项也不可能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王心在2018年3月初将本人的路虎车偷偷开走后,亦不返还车辆,本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车辆被盗后,由我个人通过私力救济,将车辆开回。因此本案借款应为王心个人借款,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陈彦律师代理意见:


     陈彦律师作为本案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条》、《收条》手机转账记录截图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认为:被告王心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经违约,原告周成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利息。


首先,原告享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至2018年4月21日《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既然被告开不履行还款义务,已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已经构成违约。


其次,原告享有法定的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根据前述规定,基于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因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被告支付违约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第二项中约定“借款人若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全部借款,借款人应该按照借款金额总额20%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乙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那么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20%违约金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和诉讼法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王心称自己当初签署的是空白合同,该合同效力如何,违约金的约定成立吗?


二、借款本金到底是23万元,还是除去冯涛费用后的209500元?


三、借款合同中提到的20%违约金是否应当获得支持?


四、丈夫田斌是否应当对本案承担还款责任? 


看似一个普通的借款纠纷案,背后竟牵扯到这么多的问题! 


法院认为:


    1、王心主张当时自己签署的是空白合同,所以应视为无效。但是,《借款合同》在签订时即便是空白合同,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能表明双方存在欺骗行为,王心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对方,视为对合同内容中约定事项的无限授权。另一方面,王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在合同上签字认可索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在事后王心又未对《借款合同》进行监督、收回的行为可视为王心已经授权给周成宇处分自己权利。因此,该借款合同应对王心有效。


    2、对于借款合同的认定,王心认为自己实际收到209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人民法院应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对此,周成宇同意将20500元从23万元中扣除,因此,案涉资金为209500元。


    3、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合法有据?


    周成宇按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王心未按照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借条约定,月利率为0.02%,违约金为20%,那么被告王心应该支付209500元*20%=41900元违约金。 


    4、前夫田斌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王心借款系因尚欠小贷公司借款,用于还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次,田斌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不能证明其系共同意思的表示,亦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田斌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对陈彦律师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条》《收条》《银行流水》及手机转账截图和《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判决:王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周成宇借款本金209500元,利息41.9元,违约金41900元,合计25144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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