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打牌被套路,签下34万元借条!委托律师前证据不足风险大,霖澳律师获关键证据反败为胜!
2018年7月22日,邓书仑以前的同事姜丙霖找到邓书仑说:“你不是喜欢打牌么,今天晚上我带你去一个地方,那里打牌很安全,保证你打过瘾。”
于是,吃完晚饭后,姜丙霖带着邓书仑来到某酒店的一个包间打牌。包间里还有三名男子。其中一个叫魏金泉,自称是姜丙霖的朋友,还有两名陌生男子是魏金泉带来的,一个叫向程,一个叫李星。
四人以打扑克牌的方式,赌博一整晚,直至次日凌晨5点结束。打牌期间,四人都没有进行现金交易,而是通过人口头喊钱为准。打牌结束后,经过结算,邓论共输了70万元,其中输给魏金泉34.5万元,输给向程35.5万元。
这时,邓书仑才意识到,昨晚的牌局可能“有问题”,但自己贪心作祟酿成了大祸,为时晚矣。
牌局结束后,魏金泉说:“今天我们出来打这个牌,虽然都没带现金。但你必须给我们打个欠条。我欠我朋友陈迪一笔钱,你就给他写个欠条,到时候把钱直接还给他就行!”
邓书仑很气愤,说:“昨晚的牌局有问题,我一直输钱,就没赢过,你们是不是串通好的?”
魏金泉:“你是不是想赖账?不签欠条,就不准走!”
三个牌友顿时变了脸,突然一副气势汹汹的样子,无奈之下邓书仑签下了一张34.5万元的欠条。
事情过后,邓书仑一直在努力还款,前前后后陆续还了17万左右。因为所欠数额实在太大,他有些吃不消了。结果过了段时间,魏金泉直接带着一帮人冲到了邓书仑家里。他们以暴力威胁邓书仑必须马上还钱,否则,就要给他们点“教训”!无奈,邓书仑只能拨打了110报警,警方出警后带他们带往警局进行询问。
时间没过多久,邓书仑收到了一个噩耗。那就是,自己的房子被陈迪以债务纠纷为由,申请了财产保全!同时,陈迪以欠条为凭据,已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借款345000元及利息。理由是:陈迪和邓书仑是朋友关系。2018年5-7月,邓书仑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陈迪借款,并要求以现金方式给付,并承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后会立即向陈迪归还借款。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陈迪分多次将款项借给邓书仑。
截止2018年7月23日,双方对账,邓书仑共计向陈迪借款345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对此予以确认,并约定违约责任等。借款期限届满后,陈迪多次催告邓书仑还款,邓书仑均借口拖延。
陈迪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邓书仑立即向陈迪偿还借款34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并支付因催要借款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
此时,已经身心疲惫的邓书仑感到精神压力面临崩溃。一边是被暴力追债,一边是债务官司,哪怕自己已经还了17万,现在却面临走投无路,房子被查封拍卖,流落街头的风险。
在最后时刻,邓书仑才想起,要找律师!他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胡琪琦律师接受了他的委托。
霖澳律师团队在整理案件前期材料的时候,却发现:案件想要胜诉,面临较大风险!原因是,本案借款凭证由邓书仑亲笔书写,同时,邓书仑后面还还了17万元。法院极有可能认为双方借款的合意是真实存在的。
在霖澳律师团队对案件分析后,就在开庭前两天,律师团队取得了一份十分重要的“录音证据”——
邓书仑拨打了陈迪的电话:“我们的事情到底怎么解决?现在我已经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房子也被你查封了,你这是要把我往死里逼啊。问题是,我根本没有欠你的钱!”
陈迪:“你上次打牌,是不是欠了魏金泉的钱?是这样的,魏金泉欠我一笔钱,他已经把你的债转给我了,你到时候还钱,就直接还给我!”
邓书仑:“我根本就不认识你,凭什么要还钱给你!”
陈迪:“凭什么?就凭我有你的欠条!”
邓书仑:“那天晚上,他们打假牌,把我套路了,我不欠你们任何人的钱!欠条是他们逼我写的!”
陈迪表示:“我不管这些,反正白纸黑字,你只管还钱就行!”
邓书仑:“我从来没拿过你一分钱,怎么成了我欠你钱了?那天晚上在酒店,你人都不在那,借条怎么成了你的名字?你们这简直是在乱整啊!”
陈迪:“你把我的本金还给我,这事儿就算是结了。你要是后悔,那天晚上就不该打借条!”
邓书仑:“我不打借条,他们就不准我走。当时我忙着去上班,被逼着打的欠条。你说,这欠条,是不是你们做的假?”
陈迪:“白纸黑字的借条,是你自己写的,你到底要不要解决?”
……
这份录音证据,直接证明了陈迪诉状所称,因做生意借现金给邓书仑的事由为假,打牌转移债务的事实为真!
胡琪琦律师代理意见:
按照原告称述被告的借款时间为2018年5-7月,但借条是签于2018年7月23日,如此大的现金,借条是在支付完毕后才签订,此不符合常理。再者,如此大的现金,通过现金支付也不符合常理。借条是在打牌时被逼签订的。原告本人也不在现场,被告没有收到一分关于借条上的钱。
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款协议,被告在被迫签订此协议时该借条都是空白模板且当天原告并未在打牌现场。后面经被告与原告通话也能体现原告本人并不在场,都是在场的魏金泉在处理。该借条上陈迪的签字和民事起诉状上陈迪的签字字迹有较大出入。并且该借条内容显示原告是先向被告陆续支付了345000元现金后才与被告对账签订借款协议。这与生活实际不符,因此被告不认可该借款协议的真实性。
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通过在银行取出了现金,并不能证明现金的最终流向是到了被告处。从生活实际出发,这么大额的借贷,很少有人会采用现金方式支付,在资金的存取操作上存在难度,而借条是在借款后两个月签订的,难道原告不担心自己的资金安全吗?
再次,通过查对原告的银行流水,其交易十分频繁、金额普遍很大。已经超过了一般群众的日常存取习惯,不符合生活实际。
通过被告提交与原告的通话录音,原告自己提到了并没有给被告支付现金。巍金泉(案外人)欠他19万元。巍金泉和邓书仑打牌那晚赢钱了,才把债务转移给了陈迪。
因为魏金泉说他本人还欠杨迪30多万元,于是魏金泉就让被告给杨迪立下借条,共计345000元。2018年8月7日被告邓书仑曾到派出所报案,因有疑似社会人员上门讨债,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有派出所出警记录和问询笔录为证。被告被催债的报警记录,足以证明其曾因为被催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原告向法院诉称的民间借贷案件,其本质类似于民间盛行的“套路贷”。结合案件事实和各种证据,可以发现,从被告参与打牌的行为到被迫向打牌人以外的人立下借条再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一系列行为及其特征非常符合“套路贷”类似的诈骗行为:原告先是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短暂借贷期限过期后向当事人追债,或者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偿还借款。本案综合来看,其行为特征与“套路贷”如出一辙。
综上,原被告之间根本没有建立借贷关系的合意,也没有发生借贷关系的事实,被告也从未收到原告支付的任何借款,原告所称的民间借贷行为根本没有实际发生,故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第十六条: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认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如出借人未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未生效。
第十六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其中的包含了因赌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为形成的债务。
第十九条、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审查: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巨大且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仅根据债权凭证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应告知原告就资金的来源、走向、付款凭证、支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告知后,原告举示的证据仍不能达到证明借贷事实发生存在高度盖然性可能性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因霖澳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这份重要的录音证据!让法官对原告的起诉事由产生了合理怀疑,结合胡琪琦律师的代理意见和其他证据,霖澳律师代理意见全部获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陈迪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当事人来说,一定不要等到走投无路才想起找律师。法律是维护权益的最后一道底线,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本案,由于前期证据的缺失,本身面临较大的挑战,在霖澳律师的努力下,不放弃最后一丝希望,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圆满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