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恋爱期间借款33万元无力偿还,律师支招:可分期还款,但更应该做的是出借前的财产调查!
2018年2月,伍婷婷和张斌通过朋友认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斌多次向伍婷婷借款,借钱的理由也五花八门。陷入爱情中的伍婷婷最开始觉得没什么,毕竟两个人一起打拼,都是需要共同付出的。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张斌借钱的需求仍然没有停止。令伍婷婷感到奇怪的是,张斌借的这些钱都不知道去哪了,这令伍婷婷产生了怀疑。
张斌表示:“就这点钱,以我的经济能力,两个月就还清了。我现在一天能赚好几千,你说,就你这点钱,你急什么?”伍婷婷只能选择暂时相信张斌,但没想到张斌借钱的次数越来越频繁。甚至还经常趁着伍婷婷不注意的时候,自己拿走伍婷婷的手机,悄悄给自己支付宝转款。实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8月3日,伍婷婷要求张斌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张斌由于生活所需截止2018年8月3日,本人尚欠伍婷婷现金20万元。
后来,伍婷婷才了解到张斌有嗜赌的习惯,这些钱很可能是张斌用于赌博了。最终,伍婷婷因无法负担,不得不与张斌分手,截止分手之日,张斌共从伍婷婷处借款399370元,已还款6万多元,还剩33万元。刚分手时,张斌承认自己向伍婷婷借款的事实,并承诺2个月内还清:“我正在努力挣钱还你啊。如果有钱就一次性还你”。
不久后,伍婷婷再也没有收到任何还款,张斌却一改口气:“总共30多万啊,就算还两年,一年也有十多万,你以为这很简单么?”随后,张斌就将伍婷婷微信拉黑并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借款。无奈之下,伍婷婷选择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芦雪律师接手案件后认为,债权债务类案件最大的难点还是在于判决后的执行问题。很多当事人在出借资金的时候,基于信任或者是亲朋好友之间的面子,一般不会去调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这导致,很多这类案件判决后,借款人因资金问题根本没有还钱的能力。所以,债权人在取得判决结果后,要拿到钱还有一定的困难。
回到本案,芦雪律师通过查询借款人张斌的财产状况,发现其也几乎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更重要的是,张斌为了躲避债务,此时已失去了联系。
如何能让这样一个债权债务类案件获得更有效地解决?债权债务类纠纷执行难是这类案件最大的痛点!芦雪律师通过伍婷婷找到张斌家人的联系方式,通过讲解法律知识和张斌友好沟通,以电话、短信等方式督促张斌到庭,最终张斌同意配合去法院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张斌承认自己向伍婷婷借款的事实,对于伍婷婷出示的欠条,张斌也承认系其所书写。基于此,经过法院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斌尚欠伍婷婷借款335000元,实行分期清偿,自2019年4月起每月归还8000元及利息,直至还清。每月按照约定还款本金后,计息基数自然递减。
二、如张斌未按照约定足额给付各期应支付款项,则构成违约,原告伍婷婷有权就案涉款所剩余的全部债权之总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告为什么要这样主张?
芦雪律师表示:通过调查发现被告张斌并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但张斌现在正在一家公司上班,每个月有工资收入。要求对方分期支付,只要一个月没有履约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样,为原告能够拿到钱多一份保障。但最重要的是,债权人在出借资金之前就应该对借款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解。如果对方名下有房产、车辆等有价物资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
1、以后可能有还款能力的,债务人应分期偿还。
这种情况是说,债务人暂时无法偿还欠款,但是债务人通过以后的工作或其他行为能够慢慢偿还欠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经双方协商,双方无法协商的,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重新签订分期偿还债务的协议书等。
2、失去还款能力的,就债务人现有财产进行偿还。
此种是指债务人目前没有偿还债务的可能性,且债务人已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实不可能再有凭借其自身努力而增加财产的可能,那么法院在执行时只能就债务人现有的财产进行偿还。
3、恶意不还的,债务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打击恶意不还款的债务人,我国专门制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旦发现债务人明明有还款能力却拒不执行的,那么法院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欠款没偿还能力,债务人能否选择跑路?
一些债务人认为只要欠款还不上就会被抓去坐牢,其实这是不对的,债务人没有必要一发生偿还不了欠款就跑路。
1、依然可以作为被告被起诉。
债务人跑路后,债权人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债务人依然是可以成为被起诉的被告的,债务人不要认为自己跑路后,债权人就没有办法了。
2、法院可强制执行名下财产。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判决,即使债务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