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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甩黑锅”系列再添案例!百万投资款变借款,对方虚构事实混淆聊天记录,霖澳律师如何以智辩大获全胜?

发布时间:2019/04/04 11:44:54   Click:

欧志飞多年来一直在做生意,人脉关系挺广的。通过这些年前后搞的一些项目,他为自己积累了一定的社会资源和人脉。乐莱食品公司是欧志飞一直有业务往来的一家公司。乐莱食品公司最近要上一个新项目,需要一些资金周转,公司老板吴松让欧志飞帮忙联系一些投资款,以便于项目能顺利进行。


      这个项目跟智能化零售有关,采用无人销售模式,用最先进的自动化设备进行收款,在短期内将在成都铺设数千个网点,形成一个巨大的销售网络。欧志飞在人脉关系中,找到了王均,他向王均介绍了项目发展的前景和潜力,王均表示很感兴趣。王均认为,马云经常谈到智能化零售将改变未来的零售业,而这个项目就是无人化的销售网点,很具有亮点。在项目的商讨中,他们俩预计这个项目每个季度的分红非常可观。


王均当即表示,对项目很感兴趣,自己非常愿意投资:“让我当股东,一起赚钱吧!”


就这样,王均愉快地表示愿意出资100万元作为入股资金,同时获得该项目大约20%的股份。随后,王均便向乐莱食品公司账户转账100万元,并保存好了转账记录。但是,双方并没有签署投资合同,这为纠纷埋下了隐患。


项目谈好后,欧志飞还谈到,自己个人的生意最近需要一些资金周转,希望王均能借个人100万元。王均考虑到大家的朋友情谊,同意将这100万元借给欧志飞。


随着时间的推移,欧志飞借给王均100万的债务很快就到期了。王均催促欧志飞尽快还款,欧志飞也很无奈,因为自己的生意进展得并不顺利。他表示,这100万元的借款短时间是还不出来的。 


另一方面,王均投资乐莱食品公司的无人销售网点项目,因为种种原因也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预期的可观分红,王均也一毛钱没有拿到。


王均心里有点慌了,投资100万,再借出去100万元,现在这两样都没有回本,王均很担心自己的资金安全。 


王均多次要求欧志飞返还100万元借款,欧志飞表示认账,但目前确实周转不灵。不久后,欧志飞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王均以债务纠纷为由,已将他诉至法院。但更令人惊讶的是,欧志飞不久后还接到另一张传票。 原来,王均已将另一笔100万元的投资款作为借款,也以债务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欧志飞偿还!


欧志飞傻了眼。明明说好,一个是借款,一个是投资款,现在王均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说两个都是借款,这实在太坑了。


更可气的是,欧志飞与王均微信聊天的时候,多次提到愿意偿还百万借款,希望对方多给与些时间。这些聊天记录中所提到的借款,实际上指的是欧志飞个人的百万借款,而不是给乐莱公司的投资款。王均故意混淆两者,以转账记录加聊天记录为证据,提交至法院,作为要求欧志飞偿还两笔款项的证据。


第二笔100万元明明是投资款,并且已经转入了乐莱食品公司,自己一分钱没有摸到,如今却要自己背锅还债?欧志飞赶紧向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求助。


代理律师陈彦通过分析案情后发现,王均故意混淆两笔资金的性质,企图证明两笔都是借款。但陈彦律师通过查询乐莱公司银行交易记录发现,第一笔投资款在王均转入乐莱食品公司账户时就已备注为“投资款”,而王均拿出的其他证据,也存在许许多多的瑕疵。


陈彦律师认为本案应分别应诉。在第一个借款纠纷案件中,欧志飞表示,欠王均的100万元,他不会赖账,该还就还。


经过几个月的案件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欧志飞先偿还王均35万元,剩余65万元,在2019年12月之前,全部结清。 


不久后,第二笔款项的案件也开庭了。 


原告王均诉求:


1、判令欧志飞返还出借款100万元及利息


2、判令乐莱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诉讼费由欧志飞和乐莱公司承担


理由:2017年原告王均和被告欧志飞协商向乐莱公司的投资事宜。王均通过向欧志飞指定的乐莱公司银行账户汇款100万元,当时备注的是投资款。但后来进一步协商项目的事情时,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已协商原款退回,被告欧志飞承诺返还上述款项。但是经过多次催促,被告欧志飞均未还钱。因乐莱公司为实际收款人,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令乐莱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告王均还向法院提交了欧志飞在微信中多次承诺:我会还钱的,给些时间,这个账我认,确实是借了钱……之类的聊天记录。


而欧志飞代理律师陈彦很清楚,这些聊天记录,明明是欧志飞承认的另一笔借款的聊天记录。 


庭审现场,陈彦律师:欧志飞不是适格的被告。被告欧志飞仅是帮助公司与原告王均之间就投资事宜进行协商的中间人,从未收到过原告的任何款项,款项是直接支付给乐莱公司,欧志飞也并未就案涉款项对原告王均做任何承诺,被告欧志飞和本案无关。请求依法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本案案由错误,原告起诉的是民间借贷纠纷,但案涉的100万款项是原告对乐莱公司的投资款,并非借贷关系,若原告王均想要撤回投资,应当按照被告公司的盈亏进行清算,再进行分配,针对清算后的分配,原告可另案起诉。


2、因本案是投资关系,不存在支付利息的问题,诉讼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本案是原告王均的错误诉讼所致,因此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3、原告王均就投资事宜与乐莱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欧志飞也并未就案涉款项对原告王均做任何承诺。


4、原告王均与欧志飞和乐莱公司在同一天有两笔转账记录。其中一笔由王均银行账号转到欧志飞账号并备注为借款,该款项已由另案判决。另一笔即本案诉争的款项,由王均银行账号转到乐莱公司银行账号,且备注性质为投资款。


5、我方提交的聊天记录:王均提到的“我入股啊”“给我多少股份”“一个季度分红多少”“一个季度开始分红”;欧志飞回复:“你要多少就给多少”“好”“我也是这样想的、一个季度分红”等微信聊天记录经公证处公证,已印证本笔款项的性质。


6、乐莱公司的新项目主要是经营自动售货机,需要从其他公司进购食品和饮料,原告王均看中了乐莱公司这一业务的发展前景,遂通过欧志飞向乐莱公司协商投资事宜。投资有风险,不能因为公司现无盈利状态就想要撤资,不能只想获利不想承担风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本案争议的是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问题,我方坚持认为本案并非是民间借贷而是投资关系,双方并未签订任何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也未对利息做任何约定,结合原告在事实和理由中的自认,和原告的证据《业务回单》,可以证明原告是认可与被告之间的投资关系。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称双方之前存在投资意向,虽然转账备注为投资款,但并且实际进行投资,即双方之间名为投资,实际为借贷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对王均关于转账100万元给欧志飞、乐莱公司系借贷法律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与原告起诉的事实法律关系不同,且通过被告的自认可判断原、被告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法院依法当庭进行了释明,原告拒绝变更诉由及诉请,故本院对王均要求欧志飞支付100万元借款并由乐莱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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