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债权转让的套路有多深?
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系受害人高某的近亲属。2014年10月,受害人高某在自驾游去阿坝州的路上与彭某驾驶的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高某车毁人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2015年5月9日,一审判决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4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程某已送交监狱服刑。被告蔡某于2013年7月1日向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价值50万元轿车,现尚拖欠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20万元。2015年8月26日,经法院调解,原告与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享有对蔡某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转让债权的总额为200000元。2015年10月12日,法院向被告蔡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5年10月23日,蔡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债权转让并未取得蔡某同意,该转让协议不成立,法院对其执行没有依据。
办案历程:
1、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转让给原告的债权是到期债权;
2、被告蔡某在公安局侦查阶段的询问笔录中,对尚欠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万元的购车款的事实予以认可。
李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该案原告与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实际是债权转让协议。虽然该债权转让未书面通知债务人蔡某,但庭审中,被告对上述协议没有异议,视为其对债权转让予以认可,据此原告已履行了通知的义务,所以该债权转让协议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以不欠成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为由抗辩,因其公安局询问笔录中对欠款的事实已经认可,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还清购车款,理应对被告所提异议不予采纳。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某欠款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