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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借款人玩失踪,其妻子承担连带责任偿还金额

发布时间:2018/05/17 10:26:51   Click: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4日、2014年2月15日田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便找到戴某借款,戴某分二次借给田某人民币100000元,田某以自己所有的轿车作为质押,承诺于2015年春节前偿还借款,并按每月5分支付利息。


2015年春节后,戴某要求田某还款,田某借故将质押于戴某处的轿车开走,一直未与戴某联系,也未将借款偿还给戴某。习某系田某之妻,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与田某连带偿还借款。


苦恼的戴某经人介绍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该类法律问题,我所张言娇律师热情地接待了戴某,在解答戴某的相关疑问后,得到了戴某充分的理解和信任,作为该案原告戴某的代理律师。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霖澳律师事务所张言娇律师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戴某所述田某在其与习某婚姻存续期间向戴某处借款100000元,至今仍未偿还的事实有充足的证据予以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案不存在此情形,习某依法应当与田某连带偿还借款。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田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戴某借款1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的借款利息;被告习某对被告田某所欠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后田某妻子习某迫于无奈及时向戴某偿还了借款。霖澳律师事务所张言娇律师为戴某成功消除了一年多来压在他头顶的‘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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