霖澳律所首页   |   免费热线:180-4859-4636
 您好,欢迎来到霖澳律所!   联系我们
业务领域

常规导航

医疗人损

Traffic Accident
刑事辩护 婚姻家事 合同纠纷 工程房产 债权债务医疗人损 法律顾问 涉外移民
医疗人损

【工伤案例】证据多就胜诉?这起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一波三折,对方七大证据为何都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0/03/17 12:18:56   Click:

做工受伤,理赔受阻:

张微是一名展柜制作工人,于2015年到特力经营部开办的服装道具展柜厂工作。双方虽然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2015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2日期间,特力经营部的老板王峰的妻子李悦,一直向张微支付工资。时间周期一般为1-2个月。

2017年,张微在工作中受伤,他向公司申请工伤赔偿,公司却翻了脸,不仅不愿意进行工伤赔偿,更是否定了张微就是本厂的职工。

劳动关系认定是工伤理赔的前提,也是这一类案件消耗时间较长的一个环节。本案代理律师王思思是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到认定关系确立的?


王思思律师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2016年4月30日、2016年10月13日,特力经营部的经营者王峰分别向李伟转款10000元,而王峰和李悦系夫妻关系。

证据二:2017年10月26日,特力经营部某员工向派出所报案,说有人打架。笔录中陈述:“2017年10月26日,我在特力经营部上班,我同事张微和朱程因为工作上小事发生争执,……”

然而劳动局却驳回了张微的仲裁申请请求。


以工资记录确认劳动关系:

霖澳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理由是:张微在特力经营部工作,由特力经营部经营者的配偶向张微发放劳动报酬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存在。

由于特力经营部于2017年3月17日成立,自该日起特力经营部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且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基本特征,故一审法院认定张微、特力经营部自2017年3月17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七大证据为何无效?

特力经营部对该判决表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七大新的证据材料,拟证明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特力经营部主张:张微的实际工作单位是李云的利华金属制品公司,李悦是为李云的公司代发工资。

证据材料一:成都利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供货单,拟证明张微的工作单位实际上是李云经营的加工厂;

证据材料二:利华公司送货单,拟证明张微原工作单位是以海伦公司开展的经营活动;

证据材料三:特力经营部负责人配偶李悦与王峰的岳母之间的转账记录以及各自的微信转账记录,拟证明是李云将所经营成都利华金属制品加工厂款项转给李悦,再由李悦代为向工作员工(包括张微)发放工资。且第二项证据和第三项证据可以相互印证;

证明材料四:特力经营部代理人与朱成的通话录音及书面通话内容,拟证明李悦向张微支付工资,只是代替李云支付。

证明材料五:工厂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王峰的电话通话录音。拟证明张微的原工作所在地实际上是李云与张文签订的厂房地址,租金也是李云直接现金支付,与特力经营部无关;

证明材料六:仲裁庭审笔录;

证明材料七:特力经营部申请了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拟证明李某和李伟是同事关系,但该两人并非在特力经营部上班。 

张微代理人王思思律师,对以上各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分别提出了质疑,认为证据一、二不能证明张微系为李云经营的加工厂提供劳动;证据材料三不能证明李悦系代李云经营的加工厂为张微发放工资;证据材料四、五系通话录像,特力经营部未提供证据证明录音中对话的人物身份,故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对方诉求。证据材料六、七,张微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二审确认劳动关系:

王思思律师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一:王峰与张微2017年1月6日的电话录音及书面通话内容,拟证明张微与特力经营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证据材料二:张微于2017年1月16日与王峰的短信往来截屏,拟证明李伟与特力经营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证据材料三:2017年1月16日,特力经营部经营者王峰向张微发送短信,要求张微向其发送开户银行名字,为其发放工资,并要求张微收到工资后回个短信。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张微与特力经营部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特力经营部系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张微是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劳动者;特力经营部申请的证人亦陈述,其与张微系同事,均为特力经营部提供劳动,由王峰对其进行管理;张微的工资亦由特力经营部经营者王峰的妻子李悦向其发放,故张微与特力经营部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一审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特力经营部主张李悦系代其父亲李云所经营的五金加工厂向张微支付工资。但本案中,特力经营部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张微与特力经营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可见,在民事诉讼中,并不是证据越多越有利,而是证据本身和案件的关键点之间形成严密的逻辑关系。能够证明其主张真实有效的证据,才是有效的证据。这也是律师作为智力行业的重要价值。


点此免费通话

180-4859-4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