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3672克制毒大案,霖澳律所代理的当事人判决明显优于同案犯!
案例真实,文中皆为化名
2018年8月30日上午,民警接群众举报对某别墅进行搜查时,挡获一名25岁年轻女性,并从其挎包里查获冰毒0.36克和麻古药片0.07克,同时在该居所挡获一名30岁男性、一名35岁男性。并在屋内发现几个白色塑料桶有可疑液体,及若干自制的吸毒工具。室内地面被不明液体打湿,并伴有刺激性气味。
经鉴定,民警在这栋别墅内一共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3672.08克。含量分别为:45.0%、44.2%、33.0%、6.5%、5.0%。
原来,这是一家用别墅改造的精品民宿,房主在网络上发布了预定信息后,由该女子通过网上每日369元的价格预定,到今天已经连续租住4天。房东对该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完全不知情。
民警调查后发现:被挡获的男子程明2016年通过朋友认识了张奎。2018年8月24日,程明和女朋友在手机APP上租了一个车把张奎接回租住的别墅。
2018年8月27日、28日,肖兵给程明打电话,说吴军那里有点冰油,问能不能找人把冰毒做出来。
程明说:要做的话需要买酒精,你们先打点钱过来。
肖兵说:可以。
于是张奎和程明共谋,计划为肖兵加工制造甲基苯丙胺以获取报酬。
张奎对程明说道:“你不是不会制毒吗?答应了下来,又造不出来怎么办?”
程明说:“管他的,先骗点钱来花花再说。”
当天,肖兵和吴军就带着冰油来别墅了,然后各自在房间里面打游戏。
8月30日早上5、6点钟,程明把冰油倒了一点在玻璃杯里,打算做做样子,试试制毒。结果当天,就遭到民警搜查。
在警方查获的当天,张奎为逃避打击,匆忙中将一个盛有冰油的塑料桶丢在了室外。警方经对程明和张奎二人现场尿检,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焦点一:
如何确定本案的主从犯?
警方通过恢复张奎的手机资料,找到了程明和张奎之间的聊天记录:
程明:挣一两万块钱也好嘛,给你朋友说,把我们自己剩的那几公斤油拿去弄了嘛。我们自己又不好找地方那么点点。
张奎:纳闷个意思?
程明:弄出好多打伙分,这个是面子问题不然老觉得我们是串串那种,是不是嗯……
2018年8月26日程明向张奎发送了租住别墅的地址。
法院认为:手机通话记录显示二被告人有通过加工冰油制造毒品的共谋和主观故意。被告人张奎和程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张奎为逃避抓捕时将一桶制毒液体原料倒掉,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
焦点二:
张奎和程明属于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肖兵和吴军另案处理)
本案的重点在于程明仅将冰油拿回了租住地,但并未开始实施毒品的加工。程明为了骗取资金,自己并不掌握毒品制造的技术。查获的冰油只是原料,未查获其他制毒工具及化学试剂,故程明和张奎不可能制造出粗制毒品和半成品。所查获的毒品是液体状态,非毒品常态,还需要重新加工,且含量明显偏低,本案应如何定性和如何量刑?
张奎辩护人:
1、本案属于犯罪预备,不管二被告人是骗钱还是卖钱,无证据证实二人对拿来的液体事实施了添加、结晶等行为,现场也未查获熬制工具和化学试剂。
2、本案查获的毒品是液体常态,非毒品常态,还需进行加工,且含量明显偏低,根据指导意见,可以减刑。
程明辩护人——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潘红伊律师
1、本案属犯罪未遂,查获的冰油只是原料,未查获制毒工具及化学试剂,故被告人不可能制造出粗制毒品、半成品。
2、程明不是犯意提起人,冰油也是吴军自己带来的,程明根本没有制毒技术,只是想假装制毒便于从上家骗钱用,结合其无犯罪前科,冰油未制成成品,酌情减轻量刑。
法院认为:虽然两人案后均否认其有制造毒品的行为,但根据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所供诉,可以证实二被告人答应吴军、肖兵能制造毒品,并从后者处获取制造原料冰油。
二被告人及案涉犯罪嫌疑人一致供述证实有购买酒精灯制毒材料的行为。案发现场也查获了大量毒品和制毒器皿等。且不同器皿中的液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不一。故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二被告人具有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且着手实施了制造毒品的客观行为,因此二被告人构成制造毒品罪共犯且属于犯罪既遂。
被告人张奎在制造毒品过程中负责联系肖敏、吴军获取制毒原料,程明在制造毒品过程中提供场所、技术,因此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案涉毒品未流入社会是因为被公安机关的及时查处,并非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的结果,故对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程明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霖澳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刑期判决明显优于同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