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因组织卖淫罪8人被捕,霖澳律师火速取保,当事人终获缓刑
7月18日晚,李玲玲刚做完指甲,正坐在前台翻看手机。突然,店门前的保安队长张亮突然转身,一脸惊诧的叫喊着,紧接着就出现了一群人,径直往店里走,李玲玲立即打开微信正要打字,手腕就被粗大的手掌一把抓住:你好,我们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今天过来临检,麻烦配合一下。还不等李玲玲反应过来,陆续赶来的警察已经步入足浴店,开始执法。之后就是此起彼伏的叫喊声,有男有女,有跳窗的、有反抗的、也有完全懵掉的。这天晚上,李玲玲及其另外7名犯罪嫌疑人,外加卖淫嫖娼男女19人悉数被警察挡获。浴足店客户经理李玲玲在7月19日凌晨,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7月19日上午,刚准备出门的李玲玲父母接到公安局的电话通知,两人在无助之下求助了霖澳律师事务所,在了解初步情况后,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匡嘉鑫律师接受了李玲玲家属的委托,立即赶往看守所和当事人会面。
匡嘉鑫律师认为:
在和当事人面谈,了解案件详情后:李玲玲涉案情节比较轻微,对于单位从事违法犯罪的事情尚不清楚,无犯罪行为,且当时在案涉单位上班时间较短。应当赶在审查批捕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霖澳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玲玲的父母委托,指派我匡嘉鑫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李玲玲的辩护人,根据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李玲玲涉嫌组织卖淫罪;辩护人现就李玲玲涉嫌组织卖淫罪是否应当逮捕向贵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根据我们初步了解的案情,确认这一起组织卖淫案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我们认为就本案案情来说,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更加体现我国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
一、李玲玲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案后如实陈述了案情,有坦白情节;本案中李玲玲仅在浴足门店工作三天,其日常工作也仅是向来电客户推荐办卡,并无实行组织卖淫罪的手段。李玲玲主观上并不知道该单位系组织卖淫的团伙,在主观方面没有组织卖淫的故意。因此,李玲玲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其无主观恶性,且不是组织卖淫的组织者,其犯罪情节轻微。
二、李玲玲在案件发生后,承受了较大的心理打击,将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如实陈述,有明显的具结悔过,通过会见其表达了积极改正不当之处,遵纪守法,希望司法机关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李玲玲有较好的悔改表现,羁押期间也表现良好。
三、李玲玲家庭经济困难,家中父母基本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让其在社会中改造,积极为家庭生活提供支持,照顾家中的父母,更好的服务于社会。虽然李玲玲所涉嫌的犯罪有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但其本人的犯罪行为仍属情节轻微,因此我们恳请检方考虑,根据“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本案法律意识淡薄的犯罪嫌疑人李玲玲来说,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人生的道路才刚刚开始,她今后的人生非常漫长,过于严厉的刑法不仅仅改写她的人生,将她引向更危险的人生道路。对她今后就业、成家都有可以预见的极大影响、对社会和谐也是非常不利的。通过我们的了解,认为她还是一个比较单纯的青年,渴望有自己热爱的工作,对生活饱含热情和期望,这段期间的羁押生活已经让她充分认识到了法律的威严和震慑,对她宽大处理,给她回归社会的希望,挽救的不仅仅是她,也是整个家庭。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李玲玲确实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知道问题的严重性,现在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就她所料及的案件情况如实陈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律师会见时,犯罪嫌疑人痛哭流涕,悔恨不已,知道自己错了,恳求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玲玲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本案的犯罪情节轻微,虽有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但仍属于可教育、引导的青年,回归社会不至有社会危险性。归案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悔恨不已。因此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即使可能构成犯罪,但因为情节显著轻微,悔过态度好,对其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实在过于严厉,且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愿意提供保证金、保证人或其他一切所能及的保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至发生社会危害性。因此我们认为本案李玲玲并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建议检方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同年8月24日,在霖澳律师匡嘉鑫的努力下,当事人李玲玲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
(除李玲玲外,另外2名客户经理均未取得取保候审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玲玲处于协助组织卖淫犯罪的相关环节,不宜区分主、从犯,考虑其参与程度、参与时间、获利情况等情节,予以综合量刑。
本院在量刑时还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玲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法院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玲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