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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借钱约定了利息却没明确利率,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3/17 12:22:37   Click:

       2017年4月6日,陈飞是某投资公司的投资总监,刚在公司接到一个很好的项目,但是苦于手上并没有那么多现金,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他想起了以前做生意认识的罗叔,罗叔为人耿直豪爽,一定会借的。

      罗叔以前经常和陈飞打交道,俗话说日久见人心,人在江湖只有靠朋友,知道了陈飞遇到这么个困难,罗叔也没多想,说借就借给了陈飞30万现金,两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罗叔贷款给陈飞30万元,借款期限自即日起15天,借款期内陈飞随时可以还款,利息以实际天数为准,但未明确约定利率,同时合同约定将陈飞外地的房产做抵押但并未正式办理抵押手续。同日,罗叔通过银行账户向陈飞转款30万元。

     项目进行的很顺利,陈飞虽然未在15天内还款,但也向罗叔还款63000元。到了2018年10月12日,罗叔突然想起,约定了有利息,但是利息多少还没定,这个必须跟陈飞商量一下。

 

陈飞:罗叔,借的那30万,算一下多少利息,然后我们商量一下降低点利息或者怎么样。然后我每个月最低给你转一万,先给你付着。等我这边开始出东西了,我就加快进度给你,如果不行我们再商量一下。


罗叔:上次按3分付了7个月,你核对一下,哦对了,你个人还款计划定好了吗?


陈飞:月底之前最迟月初应该会给你转一笔,然后之后的我就给你说最多几个月还清。

 

       虽然说人在江湖主要靠朋友,但是也有句话叫: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时间转眼间飞逝,2019年7月,罗叔了解到陈飞的公司因为涉嫌刑事案件被立案侦查,陈飞本人也被调查了,并且罗叔也很久联系不上陈飞,更别提利息了。

 

       罗叔无奈之下,只得求助霖澳律师事务所,霖澳律师事务所的罗思宇律师负责本案。


罗思宇律师在了解案情和经过调查后认为:

1、借款有借款合同,合意达成。

2、罗叔转款给陈飞通过银行,有实际的支付记录。

3、在经过调查后,罗律师发现陈飞的情况很复杂,陈飞本人是投资公司的投资总监,在罗叔找到霖澳律所的前段时间,刚涉及刑事案件,加上陈飞本人牵涉其中,借款本身和该刑案可能存在关联,为了帮助罗叔顺利拿回欠款,必须收集证据和详细分析将个人的债务和公司债务划分开,防止刑事案件影响到本案的审理。

4、罗叔和陈飞虽然约定了利息,但是利率却没明确的书面约定,在庭审过程中需要强调双方多次对借款本息的描述,再结合陈飞本人的还款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罗叔争取到合法权益。

5、虽然陈飞在借款合同内约定将外省的自有房屋给罗叔做抵押,但实际未办理抵押手续,为了防止陈飞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导致无法执行,在诉讼中,应当尽快保全该房产。

庭审现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陈飞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年利率为24%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飞承担。

事实与理由:罗叔与陈飞是生意上的往来伙伴,2017年4月6日,陈飞向罗叔借款30万元,并与罗叔签订了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5天,利息为每月三分。当借款期限到期后,陈飞多次提出希望延展还款期限,罗叔同意,2018年2月7日,陈飞通过银行转账向罗叔支付了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共计7个月的利息63000元,2019年1月,陈飞通过支付宝累计向罗叔支付了18000元利息,之后再未清偿本息,故罗叔起诉来院。

 

陈飞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认为:

1、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的转款凭证,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有效。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于2017年4月日出借30万元,被告应于15日后归还,但是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

 

2、至于被告分别向原告归还的63000元和18000元,原告陈述上述两笔款项系利息,本院认为,合同中明确说明利息以实际天数为准,而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多次提出希望原告降低利息,原告在聊天中曾提出被告已按3分支付了7个月利息,被告在聊天对话中未对此提出异议,结合还款金额与聊天记录的内容,归还的63000元为7个月的利息,每月还款金额9000元与以30万元本金每月按3分息计算出的金额相符,综上,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双方口头约定每月3分利息的事实予以认可。

 

3、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

2、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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