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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霖澳案例】7岁孩童眼睛被同学戳伤,多方推卸责任,霖澳律师确定各方责任并成功为当事人讨回公道!

发布时间:2020/03/17 11:51:59   Click:
      刚念一年级的陈鑫是个文静的男孩子,一直话不多的他和前座的郑杰形成鲜明对比,郑杰是个好动的孩子,风风火火上课多动,下课一溜烟儿教室里就连人影儿都见不着。这天本来也只是往常的一天,然而,这天在上课中,郑杰的好动却造成了陈鑫无法挽回的损失:郑杰失手将玩耍的铅笔弹起,铅笔意外的戳伤了陈鑫的左眼。

 
“安静!”
郑杰悄悄的去捡起铅笔,往后座望了望,看见陈鑫正蜷缩在自己座位上趴着
“刚才是不是打到你了啊?”
陈鑫并没有出声,郑杰以为他只是在睡觉也没多问
 
下课后,全班小朋友都离开了自己座位,有说有笑,只有陈鑫依然趴在桌子上一动不动,正在收拾教具的老师发现有点不对,走过来询问
“陈鑫,你没事吧?”
陈鑫摇了摇头
“来,抬起头我看看”
陈鑫慢慢抬起头,眼睛有点红,应该是没什么事,所以老师也没多继续问,回到讲台继续收拾教具并离开了教室
 
到了下午放学时间,陈鑫的爸爸陈可颂在接到陈鑫的时候发现了异样
“怎么回事儿子?你眼睛怎么了?”
“没怎么,没事”
“过来抬头给我看看”
陈可颂看到儿子左眼眼白处已经完全充血了,这可不得了,二话不说冲进学校找到班主任
“罗老师,我儿子眼睛怎么回事?怎么弄成这样了?谁弄得?”
班主任罗老师仔细观察了陈鑫的眼睛,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陈鑫爸爸,这个事情我也不清楚,要不这样,先送孩子去医院,这我马上去问一下同班的学生和老师”
“谁弄得都不知道?你干什么吃的?”
陈鑫在父亲责问班主任时,眼睛逐渐有点刺痛
“算了,我先送陈鑫去医院,回头再找你们”
 
        随后陈鑫前往医院眼科进行了检查,经医生诊断,被诊断为“左眼角膜异物伴感染”,并被收治入院,住院期间进行了左眼角膜异物取出术。手术记录单显示,术中发现左眼角膜中部可见一睫毛状异物,周围浸润水肿、混浊。
       住院2天后,陈鑫顺利出院回家。陈可颂和校方还有郑杰的家长进行了一段长时间的争吵,无果后过了半年,陈可颂决定让孩子换个地方读书。但是,这件事并没有因此就过去了,事情发生后的第二年夏天,陈鑫的视力开始持续下降,下降速度异常快速,让当父亲的陈可颂非常心痛。5月24日,陈鑫父亲陈可颂委托司法鉴定所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陈鑫进行致残鉴定,鉴定材料为陈鑫眼部受伤后在医院进行治疗的病例资料、门诊病例等。最终,5月28日,司法鉴定所作出实践临摹《法学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鑫的致残程度为十级。
 
陈可颂愤怒的找到学校和郑杰家长,要求对陈鑫受伤的事负责。
然而校方一再推诿:“陈鑫是受伤了,但是怎么可能残疾了嘛?”
“鉴定报告写的清清楚楚”
“受伤之后半年上课也没什么影响啊,这不是讹人么!”
 
郑杰家长:“两个小孩子又不是打架,只是玩耍的时候发生的意外,让我们赔钱也太不讲理了吧!而且学校之前叫我们赔800元,我们也给过了啊,这又让赔钱,你这个怎么也说不过啊”
 
       陈可颂认为,这件事主要就是学校监管失职造成的,两个孩子确实没有打架,对方也确实是意外造成的儿子受伤,但是眼看着儿子视力不断减弱却连伤害负责都没确定,陈可颂决定走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于是他找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委托吴杰律师作为辩护人,帮助儿子讨回公道!
 

吴杰律师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当事人的事件描述,校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老师作为学校的员工,其在授课期间未能积极引导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制止可能存在危险的行为,亦未在课后即时将情况向家长和班主任老师进行汇报,做到及早发现、即时治疗,老师的失职行为表明校方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能尽到对未成年学生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因此校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霖澳律师事务所吴杰律师:
      请求学校和郑杰案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陈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76039.15元。陈鑫父亲陈可颂多次找学校协商赔偿事宜,学校多番推脱。郑杰在上课时致其铅笔戳伤陈鑫左眼,郑杰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学校辩称:
      原告隐瞒了事实,其受伤与自身有直接关系,校方没有过错。关于事发时科任老师未管理课堂纪律,事发后也未将陈鑫送医就诊,也未通知陈鑫家长其受伤一事。校方认为是单方面之词,无证据证明,老师无法随时发现,原告当时也未及时告知老师。在课后老师询问原告,需不需要去看医生,原告认为没事,因此并非校方的老师不问不管。
      事后校方也组织原告与郑杰之间多次协商,但原告对赔偿金额不接受,导致未通过协商解决。事发后近8个月原告所作的伤残鉴定,校方对此持异议。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校方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次事件是一次意外事故,校方没有过错,故此校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郑杰父亲辩称:
      陈鑫受伤是去年的事,陈鑫和郑杰都是从幼儿园刚升小学,监管责任应该在学校一方,且受伤事实是发生在课堂上的。根据其事后询问儿子郑杰得知,当时双方并没有打架,只是玩耍,坐在前座的郑杰玩铅笔时不小心将后座的陈鑫的眼镜戳伤。陈鑫受伤后学校组织校方去陈鑫家里看望他,但对方拒绝了。陈可颂称多次找学校协商,但校方一方几乎没有收到过通知去学校协商。今年郑杰要转学,学校叫我们赔偿800元,我们认为赔偿800元就解决了,但是为什么又被告到法庭,我们不太清楚。陈鑫一方用了多少钱我们不清楚,校方也未和我们联系过。请求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按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行为人郑杰、受害人陈鑫在事发时均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活泼、好动是系该年龄儿童的特点,学校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应当对儿童在校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和管护义务。陈鑫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同为该校学生郑杰的侵害,其损伤后果的承担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仅当学校一方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方能免除责任承担,否则应当推定学校存在过错,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事发时,陈鑫、郑杰在课堂上玩耍铅笔,任课教师未在课堂上积极引导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制止可能存在危险的玩耍行为,亦未在课后查看和询问时关注到学生的身体状况,未及时将情况向校方和班主任老师进行汇报,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医治,学校应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其未尽到对未成年学生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辩称,老师无法随时发现同学之间的小动作,陈鑫未及时报告老师,在课后老师询问是否需要去医院时陈鑫认为没事,因此并非学校不管不问。本院认为,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其注意自身安全是校方的责任,陈鑫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心智发育水平决定了其判断能力较低、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的客观事实,教师仅凭陈鑫的陈述故而未对伤情进行查看和及时处理,存在管理上的失职。对学校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鑫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193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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