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卖方违约买方是否能获得房价上涨赔偿?具体金额能获赔多少?
发布时间:2020/03/17 12:25:34 Click:
陈新东、罗蕊夫妻二人找到中介,在四处打听,奔走良久后看中一套一百来平米的住宅,顺利的通过中介和卖方谈好条件并签署了违约责任书。到了约定的时间,夫妻二人已经将定金交付、购房首付、约定的额外费用、贷款等各项应当履行的责任履行完毕。此时,卖方的问题却暴露出来:卖方的住宅所有权早已在之前的一场合法判决中被判给了其他人?!
卖方是通过怎样的手段骗倒了陈新东、罗蕊夫妻?霖澳律师又将怎样帮助买方夫妻二人在这场骗局中拿回应有的权益?
姜青和李欣梅(卖方)早在数年前,就办理了离婚,经过两人协商,房子的房屋产权(依然处于按揭状态)将由李欣梅名下转移到姜青名下,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李欣梅并没有办法立刻将住宅的所有权转移到姜青名下,但是两人已经约定好,贷款在离婚后由姜青一人承担。之后因姜青未偿还银行贷款,导致住宅经由法院判决后被开发商收回。 事发后,姜青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而在这之后两个月,姜青和李欣梅两人等来了陈新东、罗蕊夫妻二人。李欣梅告知了买方离婚事实却未将其他情况告知,接下来的一切自然也都瞒着他们。陈新东夫妻如约交付了各类款项,而在此期间,姜青二审败诉的结果也下来了。 陈新东、罗蕊二人在知道了真相后,气急败坏的找到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的李欣梅,李欣梅却推脱:我们早就离婚了你们也不是不知道,长久以来都是姜青在住,贷款也是他在还,出了问题你们找他去。接着二人又找到姜青协商,虽然首付款等各项钱款姜青答应如数退还,但是这期间耽误时间内,房屋的价格是翻了好几番,面对产生的差价,姜青却不愿意赔偿,双方最终也没达成合意。 陈新东、罗蕊在和卖方夫妻二人协商失败后,决定以法律的手段捍卫自己的权益。
1、本案的重点在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系卖方违约行为所致,现房屋价格上涨,卖方应当对当事人的可得权益进行赔偿。2、将李欣梅一同拉入判决执行人行列,让当事人尽可能安全的获得赔偿款。
1、要求解除二被告与二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要求二被告向原告返款已支付的购房款、家具款,并承担二原告向中介公司支付的佣金。4、要求二被告赔偿由此二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即因房屋市场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600000元。 对诉讼请求前三项没有意见,对诉讼请求第四项有意见,不同意支付实际损失600000元。 两人早已离婚,并签订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属于姜青,离婚后案涉房屋一直由姜青在实际使用,案涉房屋也是由姜青联系中介及买家,在签订合同时才通知李欣梅,为配合房屋买卖交易,李欣梅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且原告也知晓被告的离婚状态,实际归姜青所有,让李欣梅出面签字合同,仅因案涉房屋登记在李欣梅名下,无法变更到姜青名下,李欣梅在收到原告转款后,立即将款项转给了姜青,因而被告离婚后约定案涉房屋归姜青所有,房屋贷款也由姜青承担,由于姜青逾期未归还房屋贷款,构成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应由姜青承担。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合法,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是在履行过程中,李欣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被生效判决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对原告请求返还购房款210000元、家具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缴纳的佣金12200元成为损失部分,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此造成的中介服务费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损失122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系被告违约行为所致,现房屋价格上涨,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可得利益进行赔偿。根据案涉房屋同期的市场价与案涉房屋成交价的差价,对被告违约的程度、过错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根据公平原则,本院对案涉房屋的差价损失酌定为290 000元。对李欣梅辩称而被告离婚后约定案涉房屋归姜青所有,房屋贷款也由姜青承担,由于姜青逾期未归还房屋贷款,构成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应由姜青承担。 李欣梅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知晓双方的约定,二被告之间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该房屋依然备案登记在李欣梅名下,李欣梅在案涉合同上签字,案涉合同对李欣梅具有拘束力,故对李欣梅的上述辩解意见,本案不予采纳。2、姜青、李欣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新东、罗蕊返还购房款210000元、家具款30000元。3、姜青、李欣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新东、罗蕊支付佣金损失12200元。4、姜青、李欣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新东、罗蕊支付房屋涨价损失2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