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上班期间意外摔跤,老板只答应赔偿1万,最终为何实际赔偿翻了6倍?
发布时间:2020/03/17 12:26:55 Click:
刘康在海鲜自助烤肉店里上班,收入平平,工作内容也很简单,就是协助一下冷厨,做做凉菜。这天,刘康在店里工作时,太专心于工作,没注意地面有水渍,一个不小心就摔伤了,后来独自一人到楼下的药店买了些中药打算自己调理。但是经过一宿,刘康疼的实在有些受不了了,就前往医院检查,一检查医生告诉他: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这个事实把刘康吓得不轻。刘康:“是老板么?昨天我在店里摔了的事您知道吧?”老板:“嗯嗯,昨天他们跟我说了,说了摔了,现在没事了吧?”刘康:“老板,我今天来医院检查了,医生说是骨折。”老板:“你在X医院?X医院不行,你赶紧去Y医院,我这也马上过来。” 随后刘康在Y医院照了新的X光片,确诊后听从医生建议入院。而之后的住院及治疗费用老板派人根据实际支出付清了。 事过几个月后,刘康身体日渐恢复,通过电话和短信找到老板协商关于工伤赔付的问题,老板认为确实存在一定责任,于是付了10000元作为工伤赔偿。但刘康不认同这个结果,于是到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书称:被鉴定人因本次外伤致右桡骨下端骨折,目前后遗右腕关节活动受限,经测量和计算,右腕关节功能丧失36.6%,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规定,致残程度为10级。 我为这老板工作,都摔残了!才给我10000块就把我打发了?不行,这件事不能就这么算了,于是刘康在经过一系列的打听之后找到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彦在接到案子后,倾听了刘康对于整个案子的描述和诉求,在了解情况并查看了目前刘康能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刘康目前是在和雇主协商未果,无法达成赔偿合意的情况下,想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方式,为自己谋求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2、协助当事人整理各项证明,包括电话记录、微信聊天、短信通信等。4、收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残疾赔偿金方面适用于城镇标准。
法院认为:
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原告所诉请求必须以在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受伤作为前提。分析原告所举证据,虽然没有举出直接证据证明其在被告餐厅工作时摔伤,但所举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证据,相关各方均未对原告系因在被告处工作中受伤予以反驳,结合原告的报警陈述、医院病情自诉等,从盖然性分析本院认为可以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原告系在从事被告安排的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请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受雇人员刘康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系自身未注意安全不慎摔伤,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担部分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本院认为由被告赔付原告全部合理损失的70%较为合理。
1、医疗费288.5元(放射检查挂号及检查费),其余费用已经由被告垫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原告实际住院天数,酌定未30元/天X8天=240元。5、误工费,医院建议注意休息,但是未明确休息时间,结合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规定,酌定为3个月,3000元/月 X 3个月 = 9000元。6、残疾赔偿金,结合原告所举证据,宜适用城镇标准,认定为33216元/年 X 20 X 10% = 66432元。原告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城镇标准,认定为 23484 X (5 + 5年) X 10% ÷ 4人 = 5 871元。以上损失应该由被告负担84141.5元 X 70 % + 2100元 = 60999元,抵扣被告出院后已付10000元,还应实际支付50999元。
法院判决: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康支付赔偿金50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