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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骑自行车与大车并向行驶被碾身亡,委托律师以8成责任获赔近60万元!

发布时间:2020/03/17 12:14:24   Click:

大货车因为体积大承载重,存在视觉盲区,在转弯、倒车、靠边时很容易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此,行人在街上务必要注意与大货车保持安全距离。不要因为一时疏忽,而造成终生遗憾。

2018年12月5日,张兴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道路上行驶,朱城驾驶一辆无号牌自行车在这辆大货车右侧同向行驶。在行至某路口时,因大货车转弯产生了盲区,两辆车发生碰撞,朱城被大货车碾压倒地。随后,朱城经120医生确认当场死亡。法医推断朱城的死亡原因是因颅脑、胸腹部复合型损伤导致。 

朱城的家属委托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代理理赔事宜。


而霖澳律师郝月接手后发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未能确定此次事故双方的责任。原因是:交通管理局因没有查明张兴所驾驶的机动车辆与朱城所驾的自行车发生碰撞时,朱城所驾无号牌自行车的行进状态。因此,不能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而肇事车辆的实际持有人正是司机张兴,车辆挂靠在天盛汽车运输队。车辆共投保了两家车险公司:牵引车投保在A车险公司,挂车投保在B车险公司。

霖澳律师认为,为本案死者争取到一个更加公平的责任划分,将对事故赔偿产生重要作用。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1、请求法院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3、判令被告车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现场:

责任如何划分? 

车险公司表示,对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意义,但是应当划为同等责任。根据监控录像显示:

1、两车同向行驶,朱城驾驶的自行车在张兴转弯时已经驶入了张兴所驾驶车辆的盲区,证明朱城驾驶的自行车速度过快。

2、路口四个方向均有人行横道。朱城直行未经过人行横道,也未下车推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双方的违法行为,本次事故应当认定为同等责任。 

霖澳律师:

根据监控视频和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以及勘验笔录分析后认为,张兴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意见:

在道路交通中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处于强势地位,对道路交通安全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张兴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未装置有补盲后视镜,致使其在路口转弯时没有观察到在其右边与其同向骑行自行车的朱城。因此,张兴的行为时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朱城在此次事故中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从监控视频上看,朱城一直在张兴驾驶的车辆旁边骑行,离张兴的车辆较近,其应当清楚靠近机动车骑行存在的危险性,并注意自身安全。张兴转弯时车速并不快,朱城骑行自行车存在车速较快,并在张兴转弯时采取刹车措施不及时。由此可见朱城没有完全尽到谨慎通行的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张兴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即承担事故80%的责任,朱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即20%责任。 


损失合计:669845.68元

损失清单:

死亡赔偿金:朱城户口虽然在农村,但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务工,居住在城镇,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553086元(30727元/年*18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54977.5元(21991元*5年/2)

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丧葬费:29335.5元(58671元/2)

交通费1000元

误工费:1446.68元(58671元/年/365天*3人*3天)

合计669845.68元损失

法院最后认定:由车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11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其余559845.68元中张兴承担80%即447876.54元。由车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法院判决:

1、车险公司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支付11万元

2、车险公司B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417876.54元,支付张兴垫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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