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被共享汽车撞成伤残十级,理赔流程有何不同?委托律师获赔14万元,提高了办理时效!
共享汽车近年来在各大城市逐渐流行起来,只要你有驾照,在手机APP开通使用账号,就能开走停在路边的共享汽车。但随之而来的是,一旦发生事故,如何划分责任,如何理赔和承担相应责任等问题。近期,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就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驾驶共享汽车撞伤人:
2018年8月18日,马小伟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道路行驶,在某路口与同向行驶在前的孙迪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孙迪受伤,自行车后轮受损。
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小伟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孙迪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
经查证,马小伟驾驶的这辆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为某汽车公司,就是俗称的共享汽车公司,该公司为该车在某车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伤者孙迪经过治疗后伤情稳定,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贺刘成律师为其全程代理理赔事宜。经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孙迪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
庭审现场:
共享汽车公司:我公司仅为案涉车辆所有人,与原告所受伤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公司无责,我公司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我公司对原告所受伤害不存在过错。马小伟驾驶的车辆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已经办理年检并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车辆不存在质量瑕疵或者非法上路的情形。我公司与马小伟之间是车辆租赁关系,案涉车辆是马小伟使用手机APP自助下单取得并使用。
车险公司辩称:认可本案事故责任划分,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本公司垫付医药费10万元,请求一并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已经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马小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迪没有责任,双方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故本次事故应由马小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共享汽车公司作为该涉案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对本起事故不存在提供车辆存在缺陷等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该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由马小伟对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霖澳律所-贺刘成律师代理意见:
孙迪的日常工作为农贸市场经营香料、调味品,属个体户,可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孙迪损失清单:
医疗费:28874.29元(自费药17%,4908.63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30元/天*30天)
营养费600元
护理费3000元(100元/天*30天)
交通费300元
误工费7608.82元(46287元/365天*60天)
残疾赔偿金61454元(30727元/年*20年*10%)(城镇)
被扶养人生活费34086.05元
鉴定费21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共计142923.16元
因马小伟诉前支付孙迪900元赔偿款,品跌后马小伟还应支付孙迪6108.63元(自费药)。余下损失13591.53元,由车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孙迪1万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孙迪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孙迪15914.53元。因车险公司已于诉前支付孙迪1万元,品跌后还应支付孙迪赔偿款125914.53元。
法院判决:
1、车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迪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25914.53元。
2、马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迪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6108.63元。
霖澳视角:
共享车辆违法或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负责?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事故,均按照社会车辆事故流程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共享汽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共享汽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共享汽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共享汽车企业本身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出现租车人醉驾、毒驾、无证驾驶等保险公司免赔商业险的情形,而租车人一时间拿不出钱,那么从保障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损害赔偿首先要由共享平台赔付,共享平台再向租车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