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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毒快递”牵出制毒大案,霖澳律师让当事人脱离死刑风险,获15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0/04/07 09:48:08   Click:

2017年3-4月,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机场货物部的举报,称:某快递中藏有可疑物品。民警对这几份快递进行调查后发现,这些快递以寄送茶叶为名,将一些白色晶体单独用锡箔纸包装分别藏在五个茶叶袋中,寄往西藏。

经过化验,这五包茶叶中的白色晶体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共99.08克(部分含量为63.3%-77.4%)。办案民警根据快递信息查询到,这个包裹是一位名叫曾兰城的男子从某村镇的菜鸟驿站寄出的。 

民警们根据这些线索顺藤摸瓜,盯上了这个大型制毒贩毒犯罪团伙——

2017年初,只有初中学历的吴震因为长期无业很想赚一笔大钱,打起了制毒的主意。吴震联系到曾经在服刑期间,在监狱里认识的狱友李木:“上次在牢里,你说你会制毒,到底真的假的?”

李木说:“我以前学这个的,以前也配一些,自己来吸,但是好久没弄了,也不知道行不行。现在我手里有几个新配方,可以试一试。”

很想赚钱的吴震当即表示:“没事,我出钱买原料,你先试着做一做。事成之后,给你一笔劳务费。”

吴震和李木都曾经因诈骗罪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人在监狱里认识,出狱后,都没有找到像样的工作,又急于暴富,于是双方一拍即合,约定由吴震出资购买制毒原材料和工具,李木负责技术,开始毒品制造。

李木找到好友曾兰城说:“你帮我打一下下手,还能挣点钱,事情做成了,对大家都有好处。”曾兰城心领神会,他知道李木这是打算干起“老本行”了。

于是,曾兰城按照李木的要求,在成都郊区某村镇租赁了一间民房。他们先是在该村镇一座废弃的公厕附近进行毒品粗加工,因为制造过程中会散发大量浓烟,由胡港、廖山负责望风。曾兰城帮忙开车运送原料,用搅拌机勾兑等。随后,李木、胡港、廖山三人将毒品半成品运送至曾兰城租住的民房内由李木、曾兰城继续加工。其中,胡港、廖山都曾因触犯刑法被判处过有期徒刑。

然而前面几次,冰毒并没有制造成功。

2017年5月31日,吴震邀请毒友邓斌到这座制造冰毒的农房里吸食毒品。邓斌来了以后,了解到吴震和李木最近正在搞一个“大生意”,这个大生意不仅能挣钱,还能给自己提供日常吸食的毒品。于是向李木提出,由自己投资,参与毒品的制造。

于是,邓斌以30万元作为毒资,交给罗成保管。随后,罗成又将制毒资金分两次转交给李木。

6月3日,李木从罗成处取得18万元制毒资金,经吴震联系与罗成一起购买麻黄素并联系曾兰城运输制毒工具至其租住处。后李木、曾兰城负责技术,胡港、廖山负责望风,然后再次回到废弃公厕进行毒品粗加工,并将毒品半成品运回曾兰城租住处,由李木、曾兰城继续加工,胡港、廖山负责望风,最终制成了一批冰毒。

6月5日,公安民警在这座民房内,将所有制毒人员查获,并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229.47克(含量为6.8%-66.8%)、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液混合物185575.69克(含量为0.3%-57.5%)、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51617.63克(含量0.5%-52.9%)、甲基苯丙胺片剂14.8克、麻黄碱2000克及大量制毒工具和原料,气枪一支。

7月29日,项目投资者邓斌因吸食毒品在成都高速路上被民警挡获,次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0月10日,被押解回公安局,因涉嫌制造毒品,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认为:本案涉案人员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毒品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制造毒品罪追究邓斌的刑事责任。

在第一次制造毒品的行为中,吴震、李木、曾兰城为主犯,胡港、廖山为从犯。

在第二次制造毒品的行为中,邓斌、李木、吴震、曾兰城、罗成为主犯,胡港、廖山为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邓斌被捕后,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洪霞律师、李波律师为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邓斌涉案制造的甲基苯丙胺远远超过五十克,为第二次毒品制造的主犯,极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检察院当庭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检察院认为:邓斌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液混合物13489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2488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毒品数量大,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邓斌的刑事责任。 


李洪霞律师、李波律师辩护意见:

邓斌认罪态度良好,主要参与的是第二次制毒过程,其参与的制造毒品环节较少,参与度较低,仅为制毒的投资者。与本案其他累犯人员不同的是,邓斌此次制造毒品,系初次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应当将制毒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料予以扣除。这些废液、废料虽然检测出了毒品成分但其含量极低,也不具备进一步提纯的条件,也不能用于直接吸食,也不能继续加工,因此不具有毒品的使用价值。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毒品数量认定问题”的规定,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 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所以上述制毒废液应当从被告人等人制毒总数量中予以扣除。本案中,这些达不到认定标准的废液分别为现场勘验编号41号、38号废液,共计120860克。 


     法院采纳了霖澳律师的代理意见,将扣押在案的废液、废料中含量极低的部分予以扣除,结合本案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参与程度、主观恶性、认罪程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综合评判。

    法院判决:

1、判处曾兰城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判处吴震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判处李木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判处邓斌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


      此外,廖山、胡港、罗成被判处有期徒刑8-13年,并处以3-5万元罚金。

     在霖澳律师的辩护下,我方当事人邓斌,作为本案主犯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判决结果明显优于同案犯,彰显了霖澳律师事务所过硬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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