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房产】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同时在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的司法解释中,又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2015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28条又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级别管辖,根据最高院法[2017]359号及法发[2019]14号的规定,四川省内人民法院的管辖如下图: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可以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住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进行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若双方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原告方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来管辖,其中一个法院受理后,另一个法院不得重复受理。
当事人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后,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管辖,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也可以约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