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房产】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是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或者说超越资质等级,比如说乙级去做甲级资质的事情,又比如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都属于主体不适格。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之二是指未经过招标程序,应该进行招标而没有进行招标,或者招标了但最终认定招标无效,这种情况也是认定最终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中无效的情形之三是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该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比较常见。分包有合法与违法之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均是合法的行为,而转包本身是禁止的,所以转包的定义就是非法的。
无效法律后果的第一种情形,是指建筑施工合同已经签订了但尚未履行,已被确认无效,通常按照缔约过失原则来进行处理,根据一方或双方过错来进行赔偿损失或者返还财产,其中对赔偿责任应符合侵权法的基本构成要件,第一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比如签订双方的差旅费、为履行施工所做的进场准备、招投标文件的投入等都属于损失;第二当事人要存在过错,比如在招投标过程中采取了违法的手段等;第三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
无效法律后果的第二种情形,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并被确认无效。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如果继续履行的可以视为对扩大损失部分由责任方自己承担;第二种是恢复原状,或折价补偿,恢复原状是指拆除已建工程,返还工程款,质量确实好的,可以用折价补偿的方式。若工程严重违反了规划,只能拆除,同时返还工程款;第三种是赔偿损失,损失包括缔约过程中的费用损失以及履行合同中的损失,包括直接费用也包括间接费用,同时还考虑双方的过错比例大小,综合考虑。
无效法律后果的第三种情形,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又被确认无效。第一种情况,若工程合格,则应当按约定来计算支付工程款,但是仍然要追求双方的其他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种如果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又分两种情形,一种经过维修最终合格的,应支付工程款,但是要扣减维修费,有责任部分自己承担,如维修后验收还不合格的,可以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还应赔偿损失。
无效法律后果的第四种情形,是指行为无效的同时还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可根据合同法第59条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由国家有关机关收缴双方所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