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房产】什么叫做建设工程合同?我方遇到的法律问题是否属于建筑工程类案件?是的话又是属于哪种类型的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269条及287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本质属于承揽合同,因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发生的概率比较高,及其相应的特殊性,所以合同法又专门用专章进行了规定。
正常的工程建设项目往往都需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相应的每个环节都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种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委托相关的具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理地质方面的调查研究,并提交相关的成果,发包人支付价款。作为一种合同类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也需要具备合同一般的要素、条款,介于勘察合同本质也属于承揽合同,因此可以参照合同法第252条关于对承揽合同规定,对合同条款与约定,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标的以及工程的勘察成果、数量条款以及勘察的工程量、价款或报酬进行约定。
第二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概念与勘察合同概念类似,由发包方为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然后发包单位付款,设计类型分为两种,一种叫初步设计,一种叫施工设计。初步设计是作为建设的依据,报批立项时作为参考的一种资料来提交的,所以相对比较简单。而施工设计是在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实际施工所依据的设计,在实务中初步设计与施工设计往往相差较大,有时候在实践的案件中一方往往提出以施工设计来作为主张的一个证据,而另一方往往提出应当以初步设计,认为施工设计变化较大,是一种规避审批的行为。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纠纷的焦点主要围绕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认为设计成果是否符合约定,发包方往往认为不符合约定,而承包方往往认为符合约定,那这时候就要看合同,如果承包人(设计单位)没有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那发包人提出了质量异议的,承包人必须修改,否则不得请求支付设计费。第二个焦点就是设计费标准过高的问题,也就是发包人拒付设计费,往往提出要求按照市场价格经评估确定,因为设计本身是一种智力劳动,设计的理念不同,得出的设计成果也不同,其价格并没有统一标准,市场价也不好确认,所以对于发包人的这些请求在社会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不予支持。
第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委托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并支付价款,而施工合同类型主要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样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又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常用的微信等等这些新的媒体形式,通过有形的方式来表现所载内容,都称之为书面形式。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复杂性,合同法第275条专门就施工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了范围、质量,技术 资料、交付时间、拨款结算还有质保、工期、造价,材料供应、竣工验收、双方协作等相关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住建部、工商总局为此也专门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这种示范文本是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的复杂性而作为实务中的一种参考,不具有强制性,实践中双方通常也都会委托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查、起草、修订,另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大量的都是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
第四种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并收受报酬。那监理服务到底包括哪些?实务中监理行为服务包括就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就建设工期进行监理,就建设资金进行监理,总体上都是为了发包方的利益来服务的。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自愿性的特点,主要包括两方面:就建设工程发包方既可以委托有关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自己自行监理,法律对此并没有强求;第二同样是委托监理,既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来选定监理单位,也可以直接找到相关监理单位通过协议方式来约定,同样的法律对此也不予干预。但是作为建设工程监理自愿性原则的例外,国家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规定,规定要求对于国家的重点建设工程等系列工程都必须采取强制监理的形式。
建设工程监理还具有独立性特点,根据建筑法第34条规定禁止了两种主体:一种是隶属关系,比如说承包单位和供应商开办了监理机构或者投资机构;第二种是其它利害关系,比如说承包单位、供应单位和监理单位具有一些业务合作、利益分配关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性质,因为在合同法中并没有单独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来进行规定,所以它属于无名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合同法也主要是根据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来进行定义和相关规定,监理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一章约定,监理合同性质是委托法律关系,适用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总则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部分条款。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热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关于合同的效力,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相类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监理单位有没有相应的资质、是否超越资质或者借用监理资质、是否违反监理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第二是关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监理单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与发包人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自己的意志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行业规范来进行监理活动。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双方虽然没有合同关系,但根据施工方与建设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施工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第三方面是关于监理方的法律责任,其怠于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损失赔偿属于典型的侵权责任。